发布者:赵云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昌民初字第09673号 原告A,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与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系××区×××镇×××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业主,自2010年6月份,原告将房屋借给原告妹妹A居住,A擅自将房屋让与被告B居住,原告从被告A那里了解B让被告居住到2013年10月31日,原告多次当面去和电话催促被告搬走,但被告拒绝搬走,目前,该地段相同面积房屋租金为每月65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区×××镇×××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2、判令被告按照每月6500元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至搬走之日的房屋使用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这个房子实际所有人应该是B,在2010年A将房子租赁给被告使用,之后A向被告借款54万元,由于A一直不能支付利息,A同意将此房屋抵押给我们,作为租金来抵利息,一直到把欠款偿还完,我方有证据提供,由于本案与A有直接关系,且本房屋已经被A进行了抵押,所以我们请求法庭对本案进行延期审理,并且希望法庭调查抵押情况以及A刑事案件的相关庭审笔录,由于涉案房屋已经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我们认为此房屋的所有权与A有关系,请求法庭批准我们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区×××镇×××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原告A,A与B系姐妹关系,2012年,A(甲方)与B(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房屋位于北京市××区×××××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一套,面积160平方米,出租给一方居住使用,租期一年,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合同到期,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租金为4500元/月,每年54000元,庭审中,原告A表示认可并同意B将诉争房屋出租,关于A的租金交纳期限,被告A表示记不清楚, 现诉争房屋仍由A居住使用,庭审中,被告A辩称自己及弟弟B共向C出借54万元,A将该房屋抵押给B,以房租抵利息,其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借条,分别是:借条,内容:借款人A,2012年12月17日因资金紧张向A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约定2013年7月1日前归还,借条,内容:借款人A,2012年12月17日因资金紧张向A借款人民币44万元整,双方约定2013年7月1日前归还,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A居住在诉争房屋的权利来源系其与案外人B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此原告A亦予以认可,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证据证明A与被告B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故原告A要求被告B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A负担,于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