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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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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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别墅买卖中的违章建筑纠纷接受采访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9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别墅买卖纠纷时有发生,别墅买卖纠纷通常涉及到产权、价款的利益等诸多问题,在今天,别墅的违章建筑作为突出的问题,也使得别墅买卖中变数丛生。这些纠纷产生的问题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性质。

那么,究竟别墅中的违章建筑对别墅买卖合同有哪些影响?本报为此采访了资深的著名房产律师赵云涛,为购房者解疑释惑。

事件回放

2003年12月,原告马小姐通过中介看上了被告吴女士所有的别墅住宅一套,经过一番实地勘察和讨价还价,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16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将合同金额变更为240万元。此后,马小姐按约分期付款,共计向吴女士支付了168万元,并顺利地办理了过户手续。2004年2月14日,马小姐来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不料物业人员的答复却犹如晴天霹雳:“这幢房屋存在违法搭建,我们早在2003年4月就给业主发过整改通知了,要求她拆除!”刚到手的别墅就面临着整改拆除的境地,心急火燎的马小姐立即电话联系房屋中介和被告询问相关情况,得到的回复是“那是增建部分,没有问题的,政府和物业不会来拆除的”。

2月19日,马小姐律师函致吴女士,决定暂停支付该别墅剩余房款。

2月24日,吴女士律师函不客气地回敬马小姐,停付房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3月11日,马小姐再次致函,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2004年3月31日,马小姐、吴女士于同一天分别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马小姐以吴女士故意隐瞒房屋重大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吴女士则以马小姐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马小姐履行付款义务。

一套原建筑面积为182.32平方米的别墅,因为吴女士另外搭建的38.4平方而骤起风波。究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怎么约定的?马小姐知道吴女士违章搭建的事实吗?

“无偿赠予”还是“故意隐瞒”?

翻开马小姐和吴女士在买卖过程中签订的诸多文件,一份补充协议格外显眼,该补充协议与中介的居间合同同日签订,根据其中第二条的约定:“该房所占的土地面积除有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以外,原房东自行增建的38.4平米部分无偿赠予下家业主,由其自行处理,包括70平米地下室。”而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同时附有相似内容的补充条款:“甲方将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内所有建筑(包括甲方自行增建的所有建筑)和地下室的权利和义务无偿转移给乙方。”

有了这两份材料,吴女士在法庭上振振有辞,作为卖家的她并没有隐瞒搭建的实情,当初买房时,马小姐是看过房产证也实地察看过房屋的,当然知道所购房屋原有面积和实际面积的差别,而且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自行增建的部分作为无偿赠予,这自行增建就是违法搭建的意思,马小姐怎么会不懂。

马小姐的代理人立即反唇相击,“自行增建”是个中性词,根本区分不出合法还是非法,马小姐看到吴女士的“自行增建”并不能自行推理出事实上的“违章搭建”,自行只是造房子的方式,违法搭建应当明确告知对方。

一年前的整改通知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原告律师提交了一份由物业管理处于2003年4月4日发给被告吴女士的整改通知,该通知指出吴女士未经允许进行了房屋改造,需立即改正恢复原状。

吴女士承认自己收到过整改通知,但争辩道小区内许多人家都有违章搭建。原告律师补充认为,既然吴女士在一年前就看到过这份整改通知,为什么不在房产交易时告知原告马小姐,这分明是恶意转嫁违法搭建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到底合同补充条款该如何解释?吴女士隐瞒整改通知将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2003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同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并未就每平方米单价作出约定,而仅约定了整幢房屋的价格,而被告自行增建的部分已经构成该幢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增建部分亦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原被告间的补充约定显然不能解释为赠与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补充条款已经订入书面合同,双方都已对此签字认可,应当作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文本条款。但是,一个理性买受人所能接受的风险只能是或然的、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且在一个可以合理遇见的期限内暂无风险,没有人愿意接受岌岌可危的标的物。物业公司在2003年4月就向被告发出过通告要求拆除增建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信息,大大增强了增建部分将被拆除的可能性和迫切性;并且该信息的重要性达到了如果原告知道便不会与被告签约的程度,原告在知晓该信息后立即作出强烈反映也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在缔约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没有尽到合理的瑕疵告知义务,故不能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增建部分涉及到房屋的主体结构,使得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同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依法解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女士承担。

案后语:

本案的一审已经结束,法院的判决对目前越演越烈的别墅乱搭建问题无疑是当头一棒。北京资深房产专家赵云涛律师提示:很多业主将“买别墅”演变成“买地皮”,擅自扩充面积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有的甚至重起炉灶搭建新楼,事实证明,这些将法律视为儿戏的行为,最终只会害了自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别墅买卖纠纷时有发生,别墅买卖纠纷通常涉及到产权、价款的利益等诸多问题,在今天,别墅的违章建筑作为突出的问题,也使得别墅买卖中变数丛生。这些纠纷产生的问题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性质。

那么,究竟别墅中的违章建筑对别墅买卖合同有哪些影响?本报为此采访了资深的著名房产律师赵云涛,为购房者解疑释惑。

事件回放

2003年12月,原告马小姐通过中介看上了被告吴女士所有的别墅住宅一套,经过一番实地勘察和讨价还价,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16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将合同金额变更为240万元。此后,马小姐按约分期付款,共计向吴女士支付了168万元,并顺利地办理了过户手续。2004年2月14日,马小姐来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不料物业人员的答复却犹如晴天霹雳:“这幢房屋存在违法搭建,我们早在2003年4月就给业主发过整改通知了,要求她拆除!”刚到手的别墅就面临着整改拆除的境地,心急火燎的马小姐立即电话联系房屋中介和被告询问相关情况,得到的回复是“那是增建部分,没有问题的,政府和物业不会来拆除的”。

2月19日,马小姐律师函致吴女士,决定暂停支付该别墅剩余房款。

2月24日,吴女士律师函不客气地回敬马小姐,停付房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3月11日,马小姐再次致函,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2004年3月31日,马小姐、吴女士于同一天分别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马小姐以吴女士故意隐瞒房屋重大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吴女士则以马小姐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马小姐履行付款义务。

一套原建筑面积为182.32平方米的别墅,因为吴女士另外搭建的38.4平方而骤起风波。究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怎么约定的?马小姐知道吴女士违章搭建的事实吗?

“无偿赠予”还是“故意隐瞒”?

翻开马小姐和吴女士在买卖过程中签订的诸多文件,一份补充协议格外显眼,该补充协议与中介的居间合同同日签订,根据其中第二条的约定:“该房所占的土地面积除有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以外,原房东自行增建的38.4平米部分无偿赠予下家业主,由其自行处理,包括70平米地下室。”而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同时附有相似内容的补充条款:“甲方将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内所有建筑(包括甲方自行增建的所有建筑)和地下室的权利和义务无偿转移给乙方。”

有了这两份材料,吴女士在法庭上振振有辞,作为卖家的她并没有隐瞒搭建的实情,当初买房时,马小姐是看过房产证也实地察看过房屋的,当然知道所购房屋原有面积和实际面积的差别,而且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自行增建的部分作为无偿赠予,这自行增建就是违法搭建的意思,马小姐怎么会不懂。

马小姐的代理人立即反唇相击,“自行增建”是个中性词,根本区分不出合法还是非法,马小姐看到吴女士的“自行增建”并不能自行推理出事实上的“违章搭建”,自行只是造房子的方式,违法搭建应当明确告知对方。

一年前的整改通知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原告律师提交了一份由物业管理处于2003年4月4日发给被告吴女士的整改通知,该通知指出吴女士未经允许进行了房屋改造,需立即改正恢复原状。

吴女士承认自己收到过整改通知,但争辩道小区内许多人家都有违章搭建。原告律师补充认为,既然吴女士在一年前就看到过这份整改通知,为什么不在房产交易时告知原告马小姐,这分明是恶意转嫁违法搭建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到底合同补充条款该如何解释?吴女士隐瞒整改通知将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2003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同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并未就每平方米单价作出约定,而仅约定了整幢房屋的价格,而被告自行增建的部分已经构成该幢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增建部分亦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原被告间的补充约定显然不能解释为赠与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补充条款已经订入书面合同,双方都已对此签字认可,应当作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文本条款。但是,一个理性买受人所能接受的风险只能是或然的、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且在一个可以合理遇见的期限内暂无风险,没有人愿意接受岌岌可危的标的物。物业公司在2003年4月就向被告发出过通告要求拆除增建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信息,大大增强了增建部分将被拆除的可能性和迫切性;并且该信息的重要性达到了如果原告知道便不会与被告签约的程度,原告在知晓该信息后立即作出强烈反映也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在缔约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没有尽到合理的瑕疵告知义务,故不能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增建部分涉及到房屋的主体结构,使得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同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依法解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女士承担。

案后语:

本案的一审已经结束,法院的判决对目前越演越烈的别墅乱搭建问题无疑是当头一棒。北京资深房产专家赵云涛律师提示:很多业主将“买别墅”演变成“买地皮”,擅自扩充面积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有的甚至重起炉灶搭建新楼,事实证明,这些将法律视为儿戏的行为,最终只会害了自己。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