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云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1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王某夫妻有三个孩子,王X是其幼子。上世纪八十年代,王某居住的单位宿舍拆迁,分得三居室一套。1994年购买了该房屋。1999年王X结婚,后一直在他处居住。
【一审判决】2012年,王X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该三居室有使用权。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X对该房屋有使用权。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对该房屋是否拥有使用权。原告王X诉称,当时分房是以户口为依据来进行分房。本人的户籍一直在此处,所以应该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二审判决】:
在一审败诉后,王某夫妻委托本律师代理,依法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经过相关的调查取证后,本律师依法指出:分房时王X虽然属于共同居住人口,分配房屋时王X尚未成年,其对房屋享有一定的使用权,这一种使用权是基于王X尚未成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派生的,该权利随着王X成年后,能够独自生活而消失。最终在中院法官的主持下,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我方获得完全胜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王某夫妻有三个孩子,王X是其幼子。上世纪八十年代,王某居住的单位宿舍拆迁,分得三居室一套。1994年购买了该房屋。1999年王X结婚,后一直在他处居住。
【一审判决】2012年,王X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该三居室有使用权。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X对该房屋有使用权。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对该房屋是否拥有使用权。原告王X诉称,当时分房是以户口为依据来进行分房。本人的户籍一直在此处,所以应该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二审判决】:
在一审败诉后,王某夫妻委托本律师代理,依法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经过相关的调查取证后,本律师依法指出:分房时王X虽然属于共同居住人口,分配房屋时王X尚未成年,其对房屋享有一定的使用权,这一种使用权是基于王X尚未成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派生的,该权利随着王X成年后,能够独自生活而消失。最终在中院法官的主持下,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我方获得完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