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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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05620号
原告A,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9年8月3日出生,
原告A与被告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系北京市丰台区×××20层4号房屋业主,2013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出租方,被告为承租方,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租赁期限为2013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4日,租金每月5000元,合计60000元,在合同期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有意续租房屋,双方约定租金每月5500元,房款支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自2014年8月4日至今,被告未支付房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2015年7月5日,原告收回了诉争房屋,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房租60500元(自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7月5日按月租金5500元标准计算)、违约金38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A系北京市XX台区,2013年8月4日,A(甲方、出租方)与被告B(乙方、承租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北京市丰台区×××楼20层4号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租期自2013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4日,租金每月5000元,合计60000元;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5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租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200元的,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甲方、乙方有上述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审理中,A主张B已交付2013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4日期间的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5000元已折抵在租金中,A提供短信照片,拟证明合同到期后A续租诉争房屋,双方约定月租金调整为5500元;因A拖欠租金及拒不露面,A于2015年7月5日将诉争房屋收回,A尚欠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7月5日期间的房租60500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短信照片、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A承租原告B的北京市丰台区×××XX房屋,理应按约定给付房屋租金,A现主张B拖欠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7月5日期间的房租60500元,A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相反的事实及证据,本院对A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A要求B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XX约定,承租方不支付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欠缴各项费用达200元的,应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故A要求B支付违约金,应按11000元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传东支付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六万零五百元;
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传东支付违约金一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王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五元,由被告A负担(原告B已预交,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B),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A负担(原告B已预交,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B),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 萌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