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云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XX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06民初453号 原告A,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58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夫妻生活不和谐,互相不信任,互相猜疑,被告还跟踪我,最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原告负担, 被告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在2000年结婚时感情很好,经常出去旅游,邻居们也觉得二人很和谐,为了照顾好原告与前妻的孩子,被告再婚后放弃了生育的权利,全身心地抚养原告的孩子,并且与孩子感情很好,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才跟踪的,后来也原谅了原告,原告已经快七十岁了,离婚后就没有人照顾他了,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A与B200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A以与B夫妻生活不和谐,互相不信任,被告跟踪为由,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A称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全身心地抚养原告的女儿,跟踪是因为发现原告有外遇,但已经原谅原告,并且原告年岁已大,需要有人照顾,因此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邢×经人介绍相识,二人虽均为再婚,但是再婚已将近二十年,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XXXX,发生矛盾后双方均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强沟通与交流,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予离婚的要件,且A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于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