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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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9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9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之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在原审法院起诉称:A系昌平区XX房屋业主,自2010年6月份,A将房屋借给A妹妹B居住,A擅自将房屋让与B居住,A从B那里了解C让B居住到2013年10月31日,A多次当面去和电话催促B搬走,但A拒绝搬走,目前,该地段相同面积房屋租金为每月6500元,现A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A腾退昌平区302号房屋;2、判令A按照每月6500元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至搬走之日的房屋使用费;3、诉讼费由A承担,A在原审法院答辩称:这个房子实际所有人应该是B,在2010年A将房子租赁给B使用,之后A向B借款54万元,由于A一直不能支付利息,A同意将此房屋抵押给我们,作为租金来抵利息,一直到把欠款偿还完,我方有证据提供,由于本案与A有直接关系,且本房屋已经被A进行了抵押,所以我们请求法庭对本案进行延期审理,并且希望法庭调查抵押情况以及A刑事案件的相关庭审笔录,由于涉案房屋已经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我们认为此房屋的所有权与A有关系,请求法庭批准我们的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昌平区XX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系A,A与B系姐妹关系,2012年,A(甲方)与B(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的房屋一套,面积16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期一年,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合同到期,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租金为4500元/月,每年54000元,庭审中,A表示认可并同意B将诉争房屋出租,关于A的租金交纳期限,A表示记不清楚, 现诉争房屋仍由A居住使用,庭审中,A辩称自己及弟弟B共向C出借54万元,A将该房屋抵押给B,以房租抵利息,其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借条,分别是:借条,内容:借款人A,2012年12月17日因资金紧张向A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约定2013年7月1日前归还,借条,内容:借款人A,2012年12月17日因资金紧张向A借款人民币44万元整,双方约定2013年7月1日前归还,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A居住在诉争房屋的权利来源系其与案外人B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此A亦予以认可,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A、B双方均未提出证据证明C与B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故A要求B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A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A按照每月6500元支付自2010年11月至今的房屋使用费;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A负担,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判决颠倒是非,逻辑错误,A服从原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系由案外人A与B签订,对此,A亦予以认可,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鉴于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A与B之间的租赁合同已解除,故原审法院驳回A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D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