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赵云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西城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点评明知限购仍购房案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34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房屋纠纷简要案情:由于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家住河北省的张女士将卖房人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100万元。目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房屋纠纷具体结果:张女士诉称,2011年9月,她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她购买他名下位于海淀区西三旗的一处价值800万元的房屋。现在,张女士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房屋交易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刘先生应解除与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
对此,刘先生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考虑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北京市的限购政策就已经出台,张女士应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现在房产价格下降,自己的房子贬值,因此不能返还张女士已经交纳的定金及首付款100万元。

庭审中,法官发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张女士就已经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出于侥幸心理,张女士一直期望尽力去“创造条件”以满足条件。直到实际给付了定金和首付款100万元后,张女士才真正意识到:如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在京购房资格,则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如不具备在京购房条件,则自己无法与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真正买到房子。故此,张女士才想到了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要回购房款。

房屋纠纷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相关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均说明,张女士是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条件的情况下而强行尝试买房,刘先生的房子现在确实存在了一定贬值,故经过调解,张女士同意给付刘先生一定的赔偿款。最后,刘先生退还了张女士已经交纳的购房款62万元,剩余购房款38万元则作为张女士向刘先生给付的房屋贬值补偿。

北京房屋纠纷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购房人作为交易一方,在签约时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房屋纠纷简要案情:由于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家住河北省的张女士将卖房人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100万元。目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房屋纠纷具体结果:张女士诉称,2011年9月,她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她购买他名下位于海淀区西三旗的一处价值800万元的房屋。现在,张女士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房屋交易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刘先生应解除与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
对此,刘先生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考虑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北京市的限购政策就已经出台,张女士应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现在房产价格下降,自己的房子贬值,因此不能返还张女士已经交纳的定金及首付款100万元。

庭审中,法官发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张女士就已经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出于侥幸心理,张女士一直期望尽力去“创造条件”以满足条件。直到实际给付了定金和首付款100万元后,张女士才真正意识到:如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在京购房资格,则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如不具备在京购房条件,则自己无法与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真正买到房子。故此,张女士才想到了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要回购房款。

房屋纠纷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相关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均说明,张女士是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条件的情况下而强行尝试买房,刘先生的房子现在确实存在了一定贬值,故经过调解,张女士同意给付刘先生一定的赔偿款。最后,刘先生退还了张女士已经交纳的购房款62万元,剩余购房款38万元则作为张女士向刘先生给付的房屋贬值补偿。

北京房屋纠纷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购房人作为交易一方,在签约时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