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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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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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二手车交易中的合同猫腻

作者:王秀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6次举报

         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就是进一步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

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我们也遇见、经办过不少消费者维权的案例,其中,有很大比例的案例,是由于消费者在交易伊始,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没有做到谨慎注意,特别是处于弱势合同地位时,往往会在交易合同中被卖方套路,当发现利益受损时,要么无法举证,要么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维权。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老百姓更换新车,这也是司空见惯的事。二手车交易日益火爆的同时,也往往伴随着交易不规范的现象,因此,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情常有发生。生活的快节奏,导致车主对车主的二手车交易,逐渐出现了收购旧车然后出卖的专业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中,特别是与二手车买主交易的过程中,利用强势行业地位,将一些因车况不好、难以维修的车辆乔装打扮后出手,甚至还有一些拼装车、盗抢车也夹杂其中。他们与消费者签订的交易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过分简单,存在不利于消费者猫腻条款。假设购车者不注意提防,难免就会上当受骗。一旦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发现实物与经营方推销时口头的描述相差甚远找出售方交涉时,经营方往往会拿合同说事,声称“以合同为准”。很大一部分消费者面对着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往往会自认倒霉,导致权益受损。

最常见的猫腻条款往往是经营方推卸责任的。在这些不规范条款中,经常看到诸如“因此车是旧车、二手车,乙方(购车方)必须将车看好、试好,车开走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一切经济损失自负。此车公里数仅作参考,如与实际不符,甲方(出售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之类推卸卖方责任的条款,这就是很典型的的猫腻条款。

其实,为规范交易,2005年经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商务部出台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九月,商务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又对该办法的部分条款做了删减。《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因此,如果消费者遭遇二手车买卖猫腻,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出售车辆过程中如实将二手车的来源、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存在问题告知消费者,假如经营方未如实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营方隐瞒真相实施的合同行为对消费者签订购车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予以撤销合同。

也就是说,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在对交易车辆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审查和掌握的基础上再行对交易车辆进行宣传和销售,经营者有了解车辆真实情况和信息的法定义务,如果其未尽到一般义务,即使不知情,也属于存在重大过错,经营者未将车辆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重大指标情况明确告知的,显然对消费者是否购买该车辆的决定权有重大影响,对消费者能否正确做出购买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重大影响。如果消费者因此遭遇消费陷阱,通过自行协商、消费者协会调解不能解决矛盾的,还可通过诉讼、仲裁途径申请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以请求经营者赔偿其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实际损失。

         ---------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王秀娟律师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