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成功为委托人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到了家务补偿款,虽然只有区区一万元,但对于作为全职太太的委托人,是一种抚慰。对为委托人利用民法典新增条款尽力争取最大权益的我来说,是一种肯定。
目前,很多家庭中女性怀孕生产后选择自己带娃,成为全职太太的一员。选择作为全职太太,一旦婚姻出现风险,面临的是机会成本的丧失,在离婚之后,全职太太需要重新踏入社会。民法典新修订了家务补偿制度,充分认定了“主内”一方的财产价值,此条规定对于保障为家庭“牺牲”的家庭主妇/夫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款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方工作等三个方面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但是,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都包含在内,比如为自己和家人所进行的做饭、清理房间、清洗衣物等等。这些家庭事务遍布在生活大大小小等多个方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需要注意的事项
1、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要行使,需要主动向法院提出。
2、补偿的提出具有时间上的限制。经济补偿请求权只能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诉请离婚而及请求对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的,或者在双方离婚后才提出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家务劳动不仅要需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人大量的精神关怀,主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较多,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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