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单位无法证明年终奖发放标准或劳动者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约定的年终奖应当支付——周国华与江西乔家栅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法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终奖发放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理由:周国华与乔家栅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国华对于之前履行该合同所付出的劳务,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了“年终奖5万元、按月考核”。乔家栅公司认为合同中虽有年终奖的约定,但公司可根据自身效益、员工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虽可根据自身效益、员工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但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变更程序。本案中,乔家栅公司在与周国华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情况下,乔家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终奖发放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国华不符合2014年年终奖发放条件,因此,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一审判决乔家栅公司向周国华支付29167元的年终绩效工资并无不当。
案号:(2015)洪民一终字第154号;(2016)赣民再83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年12月16日
王秀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