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以下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社保支出。
2、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社保承担;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3、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标准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其中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鲁人社办发[2018]56号)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18周岁
=《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 16周岁
=鲁劳社 〔2003〕 53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鲁劳发[1993]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