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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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新闻广播《法治时空》7月19号播出稿件 (直播)

作者:王秀娟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25次举报

  潍坊新闻广播《法治时空》7月19号播出稿件 (直播)

  10:05出《法治时空》片花

  (主持人)开始语:用法律眼光观察生活,用法律知识服务生活。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潍坊广播新闻频率正在播出的普法宣传教育节目《法治时空》,我是侯芳。在这里特别感谢潍坊市司法局对本节目的大力支持。

  (主持人)我们的节目会邀请我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客直播间,用“以案释法”的方式,与大家一起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武器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做客的律师会在线解答您遇到的法律难题。

  今天节目中,我们邀请到的是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王秀娟律师,首先欢迎王律师。

  (王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娟律师,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做客潍坊广播新闻频道,与大家共同探讨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主持人)王秀娟律师,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市中华文化促进协会理事会员。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法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953618361。

  这个时间段直播间热线电话6106789也为您开通,如果大家碰到了婚姻家庭、老人赡养、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难题或者遇到一些“闹心事儿”牵扯到法律问题,现在就可以向嘉宾咨询。

  另外,潍坊广播新闻频率《法治时空》栏目开通听友交流群啦,如果您不方便通过电话反映问题,你可以通过qq群把您的法律难题发给我们,我们会邀请知名律师为您解答,全天候为您服务,同时,我们会定期举行丰富多彩的交流活动,期待您加入。潍坊广播新闻频率《法治时空》听友交qq流群号:273397259,微信听友交流群 需添加280296727为好友,方可进入。赶快来吧!

  (主持人)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生活中具有多种的社会职能。维系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是个人的意愿,也是社会的责任、法律的使命。接下来,有请王秀娟律师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

  (王律师)好的,我们律师的工作的特点,就是最贴近社会生活,直面事物的主要矛盾。下面结合一些真实案例,和广大听众交流一下“新婚姻法”下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我们业内人士称之谓婚姻法解释三,大多数老百姓称之谓“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让不少夫妻和准夫妻越发重视房子问题,每个人都希望婚姻一帆风顺,但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大部分人也都希望给房产加个“保险”。夫妻房产如何判定归属?一旦婚姻发生意外,房产又该如何处置呢?

  (主持人)是啊,在我们潍坊这种三线城市,一套房子,动辄也要几十万上百万,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一套房子,几百万上千万也不稀奇。作为普通的工薪家庭,房子的问题,的确可以说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王律师),虽然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好几年了,还是有很多人搞不清楚原委。经常有些准婆婆准丈母娘,咨询我:王律师,给儿子给女儿的婚房,该怎么买才更有保障?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夫妻房产的归属判定:

  ? ?1、婚前买房属于个人,婚前买房婚后办证也可以只办理至个人名下,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提供结婚证和购房合同就可以证明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证只能办理至个人名下。

  ??2、婚前贷款买房属于个人,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属于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需要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财产补偿。

  ??3、婚前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婚后使用个人公积金还贷款,就算对方没有为你还贷,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属于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婚后你个人的公积金也是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需要就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财产补偿。

  ? ?4、婚后单方父母赠与的房屋且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属于个人房产

  ? ?5、婚后单方父母赠与的房屋,写自己子女及子女配偶的名字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

  (主持人)王律师,上面总结的这五点啊,是不是囊括了购置新房的所有情况?

  (王律师)主持人,实际上很多时候,情况并没有条例那么简单,?比如:婚前买房婚后置换算婚前财产吗?婚前买房送对方 离婚怎么办?婚后买房如何成为个人财产?还款期房屋能加名吗?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房产问题,随时都会有新的案例。

  下面我就分享一下真实的案例,看看用婚前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基本事实是这样的:刘某与田某于2006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田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38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田某名下,刘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7月,田某将该房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2012年10月,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销售该房屋的58万元,依法进行分割。田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刘某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与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故准予田某与刘某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房屋是田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田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案涉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田某购买案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田某个人所有。

  (主持人)王律师,假设田某购买的是写字楼或者门头房,那租金部分该怎么分割呢?

  (王律师):主持人,针对这一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假设田某购买的是写字楼或者门头房,那房屋租金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王律师,这套房子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刘某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5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该5万元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刘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该怎么处置呢?

  (王律师):主持人,您说的很对。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可能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个部分,本案中刘某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5万元装饰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刘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饰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故58万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法院最终判定田某应支付刘某3万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

  (主持人)同样是个人婚前财产,由于买的东西不同,结果居然相差这么大,田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升值了,而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反而贬值了,听起来似乎不是很公平。

  (王律师):法律维护的是相对的公平。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曾经说过“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主持人,我顺便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婚姻关系中,根据法律法规,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属于个人财产?

  (主持人):好

  (王律师):《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王律师,我们节目中经常有热心听众打进电话进行咨询,其中有很多都涉及到“离婚后宅基地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问题,你能不能针对这个问题和听众朋友们进行一下交流?

  (王律师):好的,主持人。我手头正好有这样一个案例:

  1989年11月6日,曾某、耿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1990年10月22日,曾某、耿某生育一女曾小某。双方因不善于处理家庭矛盾,经常为琐事争吵打骂,分居两年。后耿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涉案宅基地等共同财产。受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17日,耿某其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涉案宅基地的审批手续,该乡人民政府于1995年4月30日按5口人批给“耿某户”的5人,即曾某、耿某、女儿曾小某及曾某的父母,并颁发了农村建房用地许可证。涉案宅基地上至今未建房。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关于宅基地权属的争议并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并在判决后告知当事人对于宅基地的权属争议问题应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主持人)也就是说,法院并没有判决涉案宅基地的权属?

  (王律师):是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包括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申请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受理法院这样处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由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生分歧的,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属于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故离婚双方无权请求审理离婚纠纷的人民法院划分宅基地使用权。

  (主持人):哦,是这样的。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如果你们或者你们身边的朋友,正好遭遇宅基地纠纷,首先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律师):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主持人):王律师,我还有一个问题,也是许多听众关注的一个问题,那就是:离婚时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分割呢?

  (王律师):主持人,拆迁行为在我国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为了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给予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时,一般情况下,拆迁人要综合考虑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面积、地段、目前市价等具体情况,还要考虑被拆迁人家人的居住情况,即有几个人需要被安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安置对象”情况。婚前一方承租或所有的房屋,在婚后拆迁所得的房屋并非一定仍属该方个人财产,而是要综合考虑安置对象的具体情况,假如配偶一方也属安置对象,那么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我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通过案例,来看一下,离婚时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分割。

  (主持人):好的。

  (王律师):案件基本事实是这样的:

  周某与郑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6月相识恋爱,于 2006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均系再婚,婚前各有子女。婚后,郑某的女儿钱小某8岁,随双方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未有生育。2011年5月,郑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周某婚前房屋在婚后的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6月,周某婚前的房屋,因市政规划需要被拆迁,共取得一套112平方米安置房屋和45万元补偿安置费。郑某认为拆迁所得利益应由她和女儿钱小某以及周某三人均等分割,而周某认为,该拆迁所得房屋及补偿款是自己婚前的房屋拆迁所得,应归自己一人所有,与周某母女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院至拆迁部门调查的情况可知:郑某房屋安置人口为周某、郑某及钱小某,安置标准是以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的1.1倍进行补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平米的,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或回购。按照周某被拆迁的房屋面积76平方米,安置人口3人,可享受120平方米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指标。周某实际安置面积为112平米,选择放弃购买8平米的房屋面积,可获得8万元回购款补偿。另补偿搬家费、奖励费、周转费等共37万元。结合本案上述拆迁事实,112平米安置房中,76平米为黄凯原房屋置换所得,归其婚前所有,其余36平米属于三人购房指标面积,每人12平米,故周某、郑某和钱小某对该房屋产权比例为88:12:12,安置费45万元三人平分,每人15万元。鉴于该房屋一套不可分割,产权归周某所有,根据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1万元计算,周某各补偿郑某和钱小某21.5万元房屋补偿,另支付安置费各15万元。周某总计应给与郑某和钱小某共计73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知,被安置人越多,则分得的房屋面积越大、套数越多、货币补偿的金额越高,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拆迁补偿只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也不能错误地认为,一方婚前房屋拆迁后所得的房屋或补偿款均系其个人财产。

  (主持人)王律师,由于时间的关系呢,今天就讲到这里。在节目的最后,你还有什么话对听众朋友们要说的吗

  (王律师)听众朋友们,了解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法规,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理性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婚姻家庭逆境。希望我的讲解能对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尽一份绵薄之力。

  (主持人)感谢王律师结合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丰富的法律常识课,同时也希望听众多多关注我们的节目,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护法。

  再次感谢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王秀娟律师做客我们的节目,同时感谢听众的收听。明天上午10点05分新闻频率《法治时空》我们再会!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