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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本金12万元及其利息

发布者:代根军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女,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4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系杨XX之女),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XX、被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杨XX偿还刘XX借款13万元及利息8817元(从2020年2月5日计至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10日起杨XX继续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刘XX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杨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杨XX是亲戚关系。杨XX是刘XX的妹夫,杨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XX借款。杨XX于2015年2月5日向刘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XX人民币拾叁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拾叁万元现金已于2015年2月5日借给杨XX,期限为五年”。借款到期后,刘XX向杨XX催要,杨XX以种种理由推拖。故刘XX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刘XX补充:2021年12月14日,杨XX还款1万元,尚欠本金12万元。

杨XX辩称:

其不应该偿还该笔借款。该借款不是2015年借的钱,而是2013年。2013年,刘XX把钱给她的妹妹刘XX(杨XX之妻)36万元,是让刘XX帮忙把钱借给徐XX放贷挣利息,月息1.5%。刘XX共从徐XX处拿了12.9万元的利息。后来,因为徐XX跑路了,杨XX感觉对方是亲戚,而且他经办了此事,出于内疚心理,向自己的亲友借款偿还刘XX24万元。2021年出具的借条是在杨XX不知情的情况下,刘XX让杨XX打的。杨XX年纪大了,看不清、听不清,当时急着打针,刘XX拿了个条子让杨XX签字,杨XX就签字了。没想到亲戚会哄骗他。徐XX的刑事案件判决过了,给的利息都要从本金扣除。刘XX已经拿了24万本金,12.9万元利息,她已经收回本金了,杨XX不应再还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刘XX提交的借条(13万元)、银行明细等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刘XX提交的借条二张(7万元、8万元),因杨XX不认可系其本人签字捺印,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刘XX委托杨XX之妻刘XX向徐XX出借借款。徐XX向杨XX之女余X出具借款凭证。因徐XX未能还款,2021年1月,杨XX向刘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XX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拾叁万元现金已于2015年2月5日借给杨XX,期限五年”等内容。借条出具后,杨XX仅偿还1万元。

本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杨XX向刘XX出具借条,刘XX主张杨XX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标准,故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五年,故利息应自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即2020年2月5日起算。刘XX诉请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12万元及其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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