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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争取到缓刑四年

发布者:代根军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8日 9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X,男,1988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代XX,安徽XX律师。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一部刑诉(2020)3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袁X、承XX、艾X、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0日、11月24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陶X、检察官助理张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冯X1、全X、蒋X、陈X、孙X、王X4的诉讼代理人陈XX、张XX、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袁X及其辩护人郑XX、马X、被告人承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艾X及其辩护人杨XX、徐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刘X、被告人龙XX及其辩护人宋XX、被告人龚XX及其辩护人兰XX、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赵XX、被告人席X及其辩护人代XX、被告人班X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崔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刘X、被告人田X及其辩护人孙XX、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刘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公司人员花名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电子数据,证人袁某、唐X1、张X3等人证言,被害人李X、沈X、余X等25人陈述,被告人郭XX、袁X、承XX、艾X、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及同案被告人黄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袁X、承XX、艾X、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席X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代XX律师的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席X犯罪数额512万,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席X2019年5月下旬回国,6月初到公司后又因为生病回国,7月初又回的柬埔寨,没有参与第一阶段的SOOT的共同犯罪;

2.席X系从犯,且系初犯,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退交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关于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大小问题,被告人郭XX为部门负责人,被告人袁X为部门内部经理(小组长),被告人承XX、艾X在开始做GHCC即2019年7月份之后担任部门内部经理,被告人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为部门普通业务员,各被告人均从公司非法获利中提成,各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按照其作用、罪责大小,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各被人所参与的GHCC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XX、承XX、艾X、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归案后不同程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各自供述情况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被告人郭XX、袁X、承XX、艾X、席X、郭XX、班X、龙XX、赵XX、唐XX主动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郭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各被告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实供述情况、退赃情况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案涉被告人系从犯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席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对被害人被骗财物损失依法予以退赔,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案件判决:

被告人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损失;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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