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XX,男,汉族,1994年7月17日出生于XX省蒙阴县,本科文化,XX期王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XX省蒙阴县,住XX省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抓获,同年1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代XX,安徽XX律师。
原审被告人谭X,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于XX省历下区,中专文化,XX期王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XX省济南市历下区,住所地XX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抓获,同年1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XX、陈XX、郭XX、戚XX、谭X、胡X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皖0603刑初492号刑事判决。韩XX、陈XX、郭XX、戚XX、胡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韩XX及其辩护人王X、张XX,上诉人陈XX及其辩护人程XX、段X,上诉人郭XX及其辩护人陈X、上诉人戚XX及其辩护人代XX,上诉人胡XX及其辩护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人谭X所犯罪行,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予以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
被告人戚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戚XX上诉提出:
其未参与韩XX及陈XX私下所做的业务。二审期间,其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意见:
戚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中系底层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量刑偏重。
法院认为:
戚X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戚XX归案后对案涉事实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供述,可按其各自供述的部分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