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21日,彭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客车(车主:彭某),沿黄土线自南向北行驶至黄土线大悟宣化大桥路段时,车辆碰撞宣化大桥南头东侧护栏,造成桥梁护栏及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彭某谎称其为当事驾驶员。后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彭某向保险公司陈述其系实际驾驶人,并告知交警,交警依其陈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全部责任。后彭某支付了路产损失赔偿4370元、拖车费2000元。案涉车辆到达4S店后,在维修过程中4S店接到财保江夏支公司通知将拒赔,随即停止维修。2019年5月20日,财保江夏支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以投保人虚报案件事实为由拒绝赔付。
另查明,2018年7月27日,彭某为其所有的鄂A×××××的小型客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第八条责任免除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一次性向彭某支付117,051元(含车损款110,681元、路产损失4370元和拖车
费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负担。鉴定费4245元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负担。
蔡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