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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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偿还最初借款500000万元的剩余353,275元借款

发布者:蔡陈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5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8月9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向X(乙方、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即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实际借款期限自银行转款或现金支付之日起算;借款利率与利息支付为无借款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乙方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乙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利息,余额用于偿还本金;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除继续向甲方支付合同原约定的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另每日按逾期额(包括本息)的2‰/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因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自行或者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仲裁方式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原告与被告向X均在该合同尾部签名确认。同日,被告祝XX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载明:借款人向X向李XX申请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用于个人资金周转。经协商,祝XX自愿作为该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同意在借款人履行还贷责任期间,为其共同承担偿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的责任。
其后,原告通过平安XX转账方式向被告向X于2019年8月10日转款250,000元,于2019年8月11日转款147,125元、100,000元,共计497,125元。

为延长涉诉借款的还款期限,2019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向X就前期借款再签订相同样式的《借款合同》,其中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亦载明无借款利息。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约定如前。原告与被告向X在合同尾部签名确认。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涉诉借款期限截止至2020年5月12日。

2020年1月8日原告曾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被告向X发送信息称“今天记得给我转利息”,被告向X回复称“十点跟你打钱”。当日22时57分,被告向X向原告转款10,000元。
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原告催要尚欠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为本次诉讼,原告与湖北X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发生律师费支出10,000元。原告与江苏XX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发生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X、祝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返还借款本金353,275元;
二、被告向X、祝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利息(以353,2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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