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胡X,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高中文化,武汉XX公司市场一部总监,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X,湖北XX律师。
2018年12月18日,陈XX(另案处理)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XXXX,注册成立武汉XX公司。该公司内设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人事部、行政部和新媒体运营部,分工明确,利用“A手机”进行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胡X为市场一部总监,负责与客户对接、指导客户办理贷款或信用卡,被告人田X、张X4(另案处理)、宋X(另案处理)等人为市场一部组长,被告人苏X、姚X、郑XX、彭XX、郑XX、田XX、蔡XX、郑XX、李X等人为市场一部业务员。该公司人员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有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意向的被害人,虚构公司有内部渠道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无抵押无担保的黑白户大额信贷、黑户洗白等业务的事实,并通过固定话术、制作XX采访视频等方式,增加其公司的可信度,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销售“A手机”诈骗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胡X作为市场一部总监,其负责指导、管理整个市场一部销售A手机的工作,其管理的市场一部业务员共计骗取126592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田X作为市场部组长,其负责指导、管理业务员郑XX、李X、彭X(另案处理)销售A手机的工作,其管理的业务员共计骗取19040元。被告人苏X骗取被害人马X3688元、被害人余X甲3888元;被告人姚X骗取被害人杨X甲3888元、被害人林X3888元、被害人张X甲2888元;被告人郑XX骗取被害人殷X3888元、被害人杨X乙3888元;被告人彭XX骗取被害人张X乙3888元、被害人王XX2700元、被害人张X丙3888元、被害人杨X丙3888元;被告人郑XX骗取被害人蔡X3888元、被害人孙X3888元;被告人田XX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888元;被告人蔡XX骗取被害人顾X2888元、被害人李X3888元、被害人霍X3888元;被告人郑XX骗取被害人黄X甲2888元、被害人陈X3888元、被害人潘X3888元;被告人李X骗取被害人余X乙3688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话术本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苏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姚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蔡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