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 10月1日,张X与魏XX签订《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伙经营机石沙生产,合伙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止。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未作约定。以各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盈余。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为限,按比例承担。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 合伙期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9月24日,魏XX向田X转账15万元。2019年 9月25日,魏XX向田X转账5万元。2019年10月15日,魏XX向匡X转账20万元。2019年 10月16日,魏XX向匡X转账20万元,2019年 10月30日,魏XX向匡X转账5万元。
2019年9月27日,魏X向田X转账20万元。2019年 10月30日,魏X向匡X转账10万元。
另查明,张X系张XX、龚XX之子,于2021年11月2日因病去世。田X系张X之妻。
还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魏XX向本院申请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经双方摇号选取武汉A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此次审计的机构。武汉XX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作出《退案函》,载明:因该案申请人提供的鉴证资料仅有个人银行流水、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手写收据,无法具备审计的基础条件,故办理退案处理。本院认为,魏XX与张X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魏XX自述其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张X以设备出资,双方按照五五分成。
经法院审理如下:
原告起诉事实不清,顾驳回原告魏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蔡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