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X,男,1998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彝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8年12月16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X,湖北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陈X、袁XX及王X(已判刑)、胡X在本区大桥新区XX学院“XX烧烤店”吃饭期间,因胡X与程X(另案处理)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产生口角便心生不悦,后被告人袁XX、陈X及王X在该烧烤店附近遇到程X及其朋友张X2、张X1、杨X(均另案处理),遂与程X等人产生口角而后拳打脚踢相互扭打。王X持啤酒瓶砸击程X头部致酒瓶破裂后划伤其脸部,后又持啤酒瓶划伤张X1耳部。被告人陈X砸伤杨X头部,又伙同被告人袁XX与张X2等人扭打。
经鉴定,程X主要损伤为外伤致面部创口5.5cm、0.5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X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16时许,被告人袁XX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XX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X、袁XX及王X家属赔偿程X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程X、杨X、张X1的陈述;4.证人王X、张X2等人的证言;5.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X、袁XX的供述和辩解。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袁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