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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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质量问题供销合同纠纷,起诉返还货款

发布者:蔡陈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5日 745人看过 举报

2023-08-15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武汉市武昌区B超市经营者为刘某,成立于2017622日,注销于2018321日。2017716日,供货方A商贸与销售方A超市签订《供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供货方A商贸联系人是刘XX,销售方A超市的联系人是汪XX。供销双方合作期限自2017716日至2018715日。付款方式为送二结一:第二次送货时现结。未按规定时间结款,除支付货款本金外,另按每天3‰加收违约金,直至付讫为止。收取货款的账户为62×××58、户名刘绪成、招行水果湖支行。刘绪成在该合同上签字,A商贸盖章。汪赛丽在该合同上签字,A超市盖章。

原告A商贸分别于2017712日向超市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于2017819日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于2017821日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于201793日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于2017913日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于2017915日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于2017922日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于2017101日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于20171022日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于20171025日交付价值X元的货物。2017920日,A超市将原告于2017915日交付的价值X元鸡蛋退货。2017922日,被告退还原告价值X元的油和罐头。2017819日,被告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X元。2017821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现金X元、201794日,被告刘某通过以A超市命名的支付宝账户向原告支付X元,下欠原告货款X元。

另查明,2019117日,A商贸的工作人员刘XX通过其微信与被告罗XX催要货款。被告罗XX表示资金困难,只能支付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A商贸与被告A超市签订的《供销合同》成立有效。A商贸依约提供了货物,A超市下欠货款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A超市注销后,其经营者刘某应承担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支付货款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则按欠款金额每天3‰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调减为违约金按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经核算,刘某应向A商贸支付违约金X(计算清单详见附件)。原告主张被告罗盛飞系A超市实际经营者并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向原告湖北A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

二、被告刘某向原告湖北A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

蔡陈律师,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系律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代理众多刑事案件:1.代理郭某某故意伤害罪(致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
1420120********9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