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吴某波办理账号为62×××73中国A银行卡卖给他人,2017年11月6日补办该卡并绑定自己的手机,又将该银行卡卖给“萧某峰”(另案处理),2017年11月24日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成某亮294000元,该款当天通过网银全部转出。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某波办理账号为62×××14中国B银行卡并绑定自己的手机,将该卡交给“萧某峰”使用,2017年11月22日该卡被用于许骗刘某莲69000元,当天被告人吴某波得知进账后,将该款转入自己另外一张当天办理的62×××83中国B银行卡内并将原B银行卡销户,随即将该款全部取现,某宝充值。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波非法出售银行卡,协助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吴某波在中国A银行办理了户名为吴某波、账号为62×××73银行卡卖给他人。后挂失又于2017年11月6日补办银行卡并绑定自己的手机号,将该银行卡卖给“萧某峰”。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波将该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2017年11月24日受害人成某亮被人诈骗294000元,成某亮将款转入诈骗人提供的被告人吴某波的62×××73A银行卡,该款当天通过网上银行全部转入户名为虞某、卡号为62×××79的A银行卡,后被消费支付。
二、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某波在中国B银行办理户名为吴某波、账号为62×××14银行卡并绑定自己的手机号交给“萧某峰”使用。2017年11月22日刘某莲被人诈骗69000元,刘某莲将款存入诈骗人提供的吴某波的62×××14B银行卡。当天被告人吴某波得知进账后,将该款转入自己另外一张当天办理的62×××83中国B银行卡内,并将原B银行卡销户,将卡交给“萧某峰”。卡内款随即被全部提现,支付宝充值。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被告人吴某波违法所得2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蔡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