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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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造成十级伤残,起诉赔偿

发布者:蔡陈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1日 360人看过 举报

2020-12-11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分别认定如下: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本案中原告A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程度较低,且未能提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证据拟证明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虽然原告的证据能证实其租住于城镇,但其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赔偿应当依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为21698元,关于误工费问题,根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车辆行驶证记载,原告所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为家庭自用,并非从事货运车辆,原告亦未提交其他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证据,故原告按照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依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为10770.82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A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其身体十级伤残,除给其肉体带来痛苦外,精神也承受了一定的痛苦,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数额过高,酌定赔偿2000元,判决如下:

A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82827.03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英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3510.40元,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19471.64元,两项共计赔偿72982.04元;鉴定费由被告A赔偿105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B自行承担(被告A垫付的9800元,由原告A在领取上述赔偿款时予以返还);

蔡陈律师,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系律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代理众多刑事案件:1.代理郭某某故意伤害罪(致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
1420120********9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