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易某与赵某1、赵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原告:易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男,1950年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
被告:赵某2,男,1951年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明、蔡陈,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3,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第三人:赵某4,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第三人:赵某5,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易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及第三人赵某3、赵某4、赵某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易某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元,依法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