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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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谷某、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蔡陈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5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与谷某、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咸宁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交通事故中两次碰撞共同造成原告吴某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因此被告闫某与被告李某应各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即50%的责任,由于被告闫某、谷某系夫妻关系,晋A×××××号小型轿车系家庭自用车辆,故被告闫某、谷某应对原告吴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闫某驾驶的晋A×××××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李某驾驶的鄂A×××××小型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B保险公司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各自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吴某1000元的损失(预留1000元),超出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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