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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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等与湖北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蔡陈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9日 808人看过 举报

2018-07-09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王某等与湖北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正雄,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陈,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王某与被告湖北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王某及其代理人何正雄、蔡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博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交付了房款,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交付该房屋,被告不能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又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现被告仍未按承诺书兑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又要求被告承担违反承诺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系被告对自己违约责任的一种补充,而不能对违约责任重复计算。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如下:

被告湖北某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湖北某置业公司的原告李某、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上述一、二项限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1元,减半收取为3995.5元,由被告湖北某置业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陈律师,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系律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代理众多刑事案件:1.代理郭某某故意伤害罪(致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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