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湖北省,自由职业,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然、蔡陈,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秦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湖北省,自由职业,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张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现在武汉市。
原告沈某与被告秦某、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然,被告秦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点评:本律师代理原告沈某诉被告秦谋、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缺乏书面转让价款的约定,本案的风险极大,本代理人通过实地考察,案前与被告沟通,电话录音的方式固定对原告极其重要的证据,在法庭中积极应对,使原告诉求获得了法院的全部支持,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