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年鄂英山民初字第00571号 原告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朝阳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安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A,农民, 被告A,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A,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英山县XX公司(以下简称毕升出租车公司)、邱心刚与被告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转入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向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升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原告C、被告D及其委托代理人E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升出租车公司、邱心刚共同诉称,2015年4月30日晚,被告A驾驶鄂J
蔡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