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李世琦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13811546831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撤销执行申请还是撤回执行申请?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公司法实务浏览:22次举报
2026-04-23

研究问题

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做出撤销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决定是常有之事。撤销和撤回都有“收回”之意,两者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如有不同,差别在哪里?在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后,如又想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时效应如何计算起算点?

PART 1 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撤销执行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二、关于撤回执行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第十七条第(二)项:拍卖开始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85.【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PART 2 相同点

一、结案方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撤销和撤回都可以达到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法律效果,即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获取执行回款。

二、都可以要求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都可以要求再执行,恢复执行都需要符合执行时效的要求。

PART 3 不同点

一、适用情形不同

  • 撤回: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即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据此需要撤回执行申请。典型案例:某市法院发布“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某甲与某乙探视权纠纷执行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以撤回执行申请方式结案。

  • 撤销:法律未明确规定适用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

二、启动再执行的方式不同

  • 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达成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案件恢复)。

  • 撤销:需要重新立案,即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未履行的内容。典型案例:某甲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法院认为,基于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日后无权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但可以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三、对时效的影响不同

  • 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开始重新计算执行时效。

  • 撤销:应当从终结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执行时效。

问题的延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期限的起算点

PART 1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986页:在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后,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权利人仍然在主张权利,该过程应作为诉讼时效持续中断期间。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点应从上述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时效应从终结执行之日起重新起算,即终结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内容同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内容同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本条规定再次申请的期间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调整,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有关诉讼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故在当事人撤销申请的情况下,其申请执行时效已经因提起执行申请而中断,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不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而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规定。

PART 2 结论

撤销执行申请的,再执行需以再次申请执行为启动程序,再次申请执行需要考虑2年申请执行时效问题,即以撤销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之日起(终结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2年执行时效。如果超过此时效,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主张。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