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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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协议离婚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次举报
2026-04-23

研究问题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已经收到传票尚未开庭或尚未出判决/裁决结果),当事人与配偶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给予配偶。后其所涉案件败诉,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问:针对当事人离婚时分配给配偶的财产(如房产、存款等),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

PART 1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补充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实践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还有以下表现形式,通常认为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1)以法律行为而论,有单独行为,如免除债务、遗赠、离婚析产等;有契约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或加入等;有经营行为,如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等。(2)准法律行为,如催告、为中断时效而作的债务承认,债权让与的通知等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准法律行为。(3)诉讼中的法律行为,如诉讼上的和解、抵销以及请求的放弃、承认等。

  •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PART 2 相关案例

案例一:某省高院公布执行工作典型案例之四:某商贸公司申请执行股权转让合同案

(1)基本案情
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生效判决未判决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责任,且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已通过离婚分配给前配偶,执行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并申请查封了被转移财产。同时,执行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其在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准备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迫于失信惩戒和刑事威慑,被执行人请求和解。

(2)执行结果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被执行人按约定支付款项,案件终结执行。

(3)分析
本案中,法院对申请人进行释明,告知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同时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被执行人迫于威慑达成和解。

案例二:某法院发布涉离婚协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三:王某与李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李某向王某借款130万元。因李某未按约定还款,王某提起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王某享有债权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2018年10月,李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车辆全部归赵某所有。王某认为该财产分割行为构成李某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其权利难以实现,遂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约定。

(2)相关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让渡给赵某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王某造成损害,王某有权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明知无偿转让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仍处分财产的,即可推定为恶意。李某在明知对王某负担债务且已出现逾期的情况下,仍将其几乎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赵某,应推定为恶意。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房屋仍具有财产价值,应列入责任财产范围。最终判决将存款、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3)分析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财产恢复原状。

案例三:张某、王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张某于2020年7月25日补签借款手续,自愿加入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张某与王某于2019年11月14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及车辆归王某所有。债权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2)相关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2019年11月14日)早于张某成为债权人债务人的时间(2020年7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时张某并非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无权撤销债务人成为债务人之前的财产处分行为。故撤销权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分析
能否行使撤销权的关键时间节点:离婚协议签订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前的,债权人无权撤销。

案例四:韦某与鹿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8月9日,王某驾驶车辆与韦某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8月14日,王某与鹿某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房产归鹿某单独所有。后韦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遂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行为。

(2)相关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鹿某所有,王某放弃所有权,构成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无偿转让给鹿某的行为,客观上降低了王某可供偿债的财产数额,导致王某无力清偿其对韦某的债务。故支持韦某主张撤销财产分割行为的诉讼请求。

(3)分析
侵权债务发生在先,离婚协议签订在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五:冯某与孙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孙某对冯某的债务存在在先,后孙某与刘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和车辆归刘某。刘某上诉称,该约定是基于房屋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孙某存在离婚过错及婚生女由其抚养等合理原因,并非无偿转让。冯某辩称孙某在明知债权存在的情况下放弃财产权利,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2)相关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为防止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实现而设置。孙某对冯某的债务在先,离婚协议签订在后。涉案房屋和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放弃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可以认定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原因,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3)分析
债务产生在先、离婚协议签订在后,债务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为,可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六:许某与闫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许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申请保全闫某名下房产。2016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闫某向许某借款30万元。后闫某与林某于2016年5月离婚,协议分割了两套房产。许某以闫某将其中一套房产的夫妻共有部分赠与林某、导致无可执行财产为由,诉请撤销该赠与行为。

(2)相关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对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并非闫某无偿将其中一套房产赠与林某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从两套房屋的具体情况及尚有贷款等情形来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既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也不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故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3)分析
即使离婚协议签订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如果财产分割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则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PART 3 结论

综合上述规定和裁判案例可知,在与离婚析产有关的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债权债务产生与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

  • 若离婚协议签订早于债权债务产生,法院普遍否认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 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在先(包括诉讼或仲裁期间已收到传票、尚未开庭或判决的情形),离婚协议签订在后,则有撤销权行使的可能。法院不会支持以“尚未判决”为由抗辩撤销权的行使。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 无偿处分行为是撤销权行使的基础。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导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不成比例,客观上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可能性的,可认定为无偿转让。

  • 若财产分割具有合理对价(如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补偿等)且不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则不适用撤销权。

三、是否满足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 要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 要件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如无偿转让)或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 要件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该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致使债务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主观恶意: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不当然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将导致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仍处分的,可推定为恶意。

四、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债权人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的,撤销权消灭。

综合结论: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已收到传票)当事人与配偶协议离婚并将财产全部给予配偶,后债务人败诉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在先、财产分割属于无偿转让且损害债权实现,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