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李世琦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13811546831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公司并购纠纷案例集(4):股权转让中与原告方如实披露义务相对应的是被告方的审慎审查义务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公司法实务浏览:43次举报
2026-04-03

一、案情脉络

交易背景

2015年5月11日,某市某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投资公司”)与某省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汽贸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A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目标公司)64.64%股权(对应出资23400万元)作价23400万元转让给B汽贸公司。

  • B汽贸公司先支付1000万元定金。

  • 剩余转让款以丙公司2017年6月17日前缴纳的全部税收对应获得的税收奖励支付,最迟于2020年6月17日前付清。

  • B汽贸公司同时承担丙公司欠A投资公司的工程垫付款7000万元,支付方式同上。

履行过程

  • 协议签订后,B汽贸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

  • A投资公司配合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 但B汽贸公司未按照承诺投入后续运营资金,导致丙公司未能正常生产经营,剩余股权转让款及代垫工程款均未支付。

  • 2018年8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丙公司的破产申请。

诉讼请求

A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汽贸公司:

  • 支付股权转让款22400万元;

  • 付清工程垫付款7000万元;

  • 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抗辩

B汽贸公司称:

  •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依据的审计报告数据失实,系在受到欺骗的情形下签订;

  • 签订协议后发现诸多审计报告失实情况,与相关部门沟通后被拖延;

  • 原告存在欺诈、隐瞒行为,构成违约,被告不应承担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

原告S投资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隐瞒行为,构成违约?

三、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绍兴中院)观点

原告S投资公司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 原告在《股权转让公告》中载明了转让方基本信息、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情况(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评估值和审计后账面值)、债权债务承担、职工安置、产权转让批准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等信息。

  • 被告所出示的绿野公司2014年和2015年度两份《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欺诈、隐瞒行为。

核心裁判逻辑:

在股权转让中,原告已经如实履行披露义务时,被告也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法院特别指出:

  • 本案股权交易标的额高达23400万元,且涉及7000万元工程垫付款以及高达30000万元的资金投入义务。

  • H汽贸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在作出涉及数亿元资金支付的商业决定前,理应认真研读《股权转让公告》,对交易标的有充分了解后作出理性的商业判断。

  • 事实上,双方对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均充分知悉。

关键事实:原告在《股权转让公告》中特别提醒意向受让方:

  • 尽职调查既是受让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 要求意向受让方自行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了解,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

  • 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

  • 以受让方的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保证履行义务并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二审法院(浙江高院)观点

  • 此类案件可以协议管辖,驳回H汽贸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 维持原判,认定S投资公司不存在欺诈、隐瞒行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 H汽贸公司应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在签订协议前派人调查绿野公司后,对绿野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情况未提出任何异议。

四、实务启示

1. 受让方(投资方)的审慎审查义务不可推卸

法院明确认定:并购交易中的投资方一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属于独立的商事主体,与被投资方相比并不处于劣势地位,应当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被投资方的情况。不能仅依据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作出决策

2. 尽调建议: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

建议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展开独立核查,而不是单纯依赖转让方提供的审计报告。本案中,H汽贸公司仅以两份审计报告主张欺诈,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3. 协议设计:将保证条款纳入披露范围

在投资协议中,尽可能将保证条款相关事项纳入交易对方应尽责披露的范围内,由被投资方作出兜底的承诺和担保,明确违约责任。同时,应尽可能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价款支付条件。

4. 风险自担:商业判断的后果

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对交易风险应负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基于此做出商业判断。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即便交易失败,也难以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5. 发现欺诈时的应对路径

如果在交易后发现转让方有隐瞒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受让方应:

  • 收集证明转让方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

  • 通过法定方式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 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撤销或解除合同。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