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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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遭拒 李XX律师成功代理中轻公司全面胜诉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5日 38人看过 举报

2026-05-25

律师观点分析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复杂,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依法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基础性权利。然而,在实际经营中,控股股东或管理层以各种理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阻挠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情形屡见不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面临严峻挑战。

近日,天津声驰律师事务所李世琦律师、唐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经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请,成功维护了股东的知情权,为同类案件中“不正当目的”的认定、会计凭证查阅范围、专业辅助人员介入等问题提供了典型参考。

基本案情

当事人某建设公司系某模块装备公司的股东,自2012年12月起持有某模块装备公司20%的股权。多年来,某模块装备公司一直由持股60%的大股东及其委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运营管理,从未向某建设公司披露过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亦从未进行过分红某建设公司了解到,某模块装备公司的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已停滞多年,实际办公地大门紧锁、无人办公,公司现状可能造成资产流失,损害股东权益。

为全面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020年9月3日,某建设公司某模块装备公司寄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要求查阅自2012年12月至今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某模块装备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书面回函,以“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某建设公司的全部查阅申请。某建设公司遂委托李世琦律师、唐律师代理本案,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

李世琦律师、唐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股东资格证据、前置申请程序材料,紧扣股东知情权法定要件“不正当目的”抗辩的证明标准两大核心,精准构建维权体系:

1. 锁定股东资格,驳斥“代持关系中止审理”申请

针对被告提出的“另案已起诉确认隐名股东资格,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抗辩,李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即便代持关系真实存在,实际出资人在未显名之前并不具有股东身份,股东权利仍应由显名股东行使。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某建设公司某模块装备公司合法登记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无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被告中止审理申请。

2. 击破“不正当目的”抗辩,明确竞争关系证明标准

被告主张某建设公司及其实益股东与某模块装备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李律师向法庭指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拒绝查阅须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目的不正当。被告仅凭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不足以认定实质性竞争关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某建设公司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窃取客户信息等具体行为,其泛化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全面采纳该意见,认定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目的不正当。

3. 拓展知情权范围,争取会计凭证及专业辅助

针对被告“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银行流水不属于法定知情权范围”的抗辩,李律师援引《会计法》第十五条、第十四条,论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主张股东在场时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法院对会计凭证查阅请求予以支持,并准许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

案件结果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世琦律师、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

1、某模块装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董事会会议决议,2013年、2017年、2020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供某建设公司查阅、复制,某建设公司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协助,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2、某模块装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自2012年12月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置备于公司,供某建设公司查阅,某建设公司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协助,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3、驳回某建设公司关于查阅、复制银行流水记录及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某模块装备公司负担。某建设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得到全面保护。

小结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不正当目的”的证明标准,重申了仅凭经营范围重合不足以认定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裁判规则;拓展了会计凭证作为知情权查阅范围的法律依据,肯定了股东委托专业辅助人员参与查阅的权利,否定了公司以模糊理由拒绝股东正当查阅请求的做法,对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李世琦律师、唐律师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对公司法与会计制度的精准把握,成功为股东打通信息壁垒,彰显了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声驰律所将持续聚焦企业维权痛点,以专业法律服务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公司法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律师简介

李世琦律师,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协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INSOL中国会员,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日常运营合规方面具有扎实功底,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公司设立与合并、并购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备注】本案为真实司法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相关主体信息,当事人姓名、涉事公司、股东名称、董事姓名、具体法院案号等信息均已采用化名处理。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