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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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成功限制不当查阅 李XX律师代理公司方有效维护经营秩序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8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5-08

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础性权利,但实践中,部分股东出于转嫁投资风险、施压公司或其他不当目的,滥用知情权提起诉讼,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敏感资料,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如何依法识别股东的不正当目的、合理限制查阅范围与方式,成为公司一方律师的核心应对策略。

近日,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李世琦律师、唐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在确认股东享有基本查阅权的同时,全面采纳了律师关于“限制查阅时间”“驳回无依据财务资料请求”等代理意见,成功将查阅期限压缩至七个工作日,并驳回原告关于“其他财务资料”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降低了司法介入对公司日常运营的干扰,为同类纠纷中被告公司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典型范本。

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被告猫先生公司(化名)的登记股东,持股35%。该公司主要从事宠物主题门店经营,于2023年2月成立。王女士通过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成为隐名股东,后办理显名登记。公司经营期间,王女士从未参与实际运营。因公司自2024年起持续亏损,法定代表人决定注销公司,但王女士以“投资未回本”为由拒绝配合,并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赔偿其股权转让款66.5万元。

2025年6月,王女士向公司发送《股东知情权通知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全部财务资料。公司未予满足,王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上述所有材料供其查阅、复制。

被告猫先生公司委托李世琦律师、唐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提出三大核心抗辩:第一,原告已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其“未获财务资料”主张与事实不符;第二,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具有不正当目的,真实意图是转嫁投资亏损、向法定代表人施压;第三,原告自营的个体工商户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依法不应支持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

律师办案

李世琦律师、唐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股权转让协议、微信群沟通记录、企业电子银行信息、原告自营主体工商信息等证据,紧扣不正当目的的法定认定标准查阅权行使的合理边界两大核心,制定了精细化应诉策略:

1. 举证原告已知晓财务状况,否定其“一无所知”主张

律师从《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中关于“乙方已充分知晓公司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的明确约定入手,结合微信群中店长每月向原告发送的日常支出明细、原告作为企业网银管理员可随时查询账户流水等事实,证明原告对公司财务情况持续知情。法院虽未以此为由完全驳回原告诉请,但该部分举证为后续限制查阅范围奠定了基础。

2. 主张不正当目的抗辩,重点论证实质性竞争关系

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指出原告作为经营者设立了“北京云宠家宠物用品中心”,经营范围包括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销售、宠物服务等,与被告公司的主营业务(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高度重合。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美团店铺截图、抖音商品橱窗等证据,证明原告实际从事与被告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尽管法院最终以“经营场所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登记经营范围不代表实际经营”为由,未认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但律师的不正当目的抗辩成功促使法院对原告的查阅权行使设置了更严格的限制(七个工作日),并驳回了原告超出法定范围的其他财务资料请求。

3. 主张合理限制查阅方式,保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律师向法庭指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应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查阅时间、地点、方式均应合理。考虑到原告要求查阅的材料数量较多,若不加限制,将严重影响公司员工正常工作及经营效率。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判决将查阅、复制及查阅的时间统一限制在七个工作日内,且地点限定于公司办公场所,有效避免了原告滥用查阅权干扰公司运营。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李世琦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

1、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办公场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2、被告公司应同时提供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及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供原告查阅(不得复制),查阅时间亦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3、驳回原告关于“其他财务资料”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公司负担(象征性负担,原告主要请求获部分支持)。

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公司方的“不正当目的”抗辩,但律师成功将查阅时间压缩至合理范围,并斩断了原告无法律依据的“其他财务资料”请求,有效维护了公司的经营秩序与信息安全。

小结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合理边界,强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虽为法定权利,但公司有权对查阅时间、地点、范围提出合理限制,以防范股东滥用权利干扰经营。同时,法院对“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采取审慎态度,要求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业务冲突,而非仅凭经营范围重合。

李世琦律师、唐庆庆律师凭借对《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对证据链条的严密组织,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为被告公司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彰显了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与股东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声驰律所将持续聚焦企业合规、股权争议、公司控制权等商事领域,以专业法律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律师简介

李世琦律师,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协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INSOL中国会员,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日常运营合规方面具有扎实功底,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公司设立与合并、并购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备注】本案为真实司法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相关主体信息,当事人姓名、涉事公司、股东名称、董事姓名、具体法院案号等信息均已采用化名处理。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