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公司治理与劳动用工交叉领域,高管薪酬调整往往涉及公司法、劳动法及公司章程的多重规制。实践中,部分公司在未经法定程序、未与高管协商的情况下,以“经营亏损”“履职失职”为由单方降薪甚至停薪,严重损害高管合法权益。如何有效举证、切断“默认接受”的不利推定,成为高管薪资维权案件的关键难点。
近日,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李世琦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经山东省枣庄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被扣发的2021年1月至7月工资132,106.68元,有力维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权益,为同类高管维权案件提供了典型裁判思路。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当事人王总经理入职某环保科技公司(化名),担任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按照每月2万元的标准发放工资。2021年2月起,公司以王总经理“存在失职行为”为由,陆续停发其工资,至2021年7月累计扣发工资132,106.68元。
2021年10月,公司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决议、未与王总经理协商的情况下,再次单方将薪酬结构调整为“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王总经理知悉后通过微信表达强烈不满:“什么意思这是?实在不愿意发这份工资,就正式下个文,要杀要剐你们随便……”。此后,王总经理继续在职工作,并按新标准领取工资至2023年6月。
2023年6月,王总经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的工资差额31.5万元(即恢复每月2万元标准)。仲裁委仅支持了2021年1月至7月的扣发工资132,106.68元,驳回了其他请求。王总经理不服,委托李世琦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同时支持工资差额。
律师办案
李世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公司章程等证据,紧扣薪酬调整的法定程序与“默示接受”的认定标准两大核心,精准制定诉讼策略:
1. 全力追索违法扣发工资,成功锁定胜局
律师重点举证:公司以“失职”为由扣发2021年1月至7月工资,但未提交任何证明王总经理存在失职行为的有效证据,更未履行合法的调查、告知、申辩程序。该扣薪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最终全额支持该项诉请,判令公司支付132,106.68元。
2. 论证单方降薪违反公司章程及劳动合同约定
律师向法庭指出:根据该公司章程第35条第9款,总经理报酬应由董事会决议审批。公司董事长未经任何董事会决议、未与王总经理协商,单方大幅降薪,直接违反公司章程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的规定。同时,王总经理收到降薪通知后立即通过微信表达“完全不理解”“不能接受”,该异议行为明确,不应被认定为“默示同意”。
3. 应对“实际领取工资视为接受”的不利司法观点
法院最终认为:王总经理在表达不满后,仍继续工作并按新标准领取工资长达近两年,未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明确拒绝,结合其系合作方派遣管理人员、与公司关系非纯粹劳动关系的背景,认定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薪酬变更的合意,故未支持工资差额诉请。李世琦律师虽然未能在该部分获得胜诉,但通过精准的异议证据组织,成功将“默示接受”的不利后果限制在最低范围,并保住了全额被扣工资,为客户争取到实质性利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李世琦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
1、公司以“失职”为由扣发2021年1月至7月工资132,106.68元,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全额支付;
2、2021年10月后的薪酬调整,因王总经理按新标准长期实际领取且未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视为双方已达成变更合意,驳回工资差额诉请;
3、案件受理费5元由公司负担。
最终,王总经理成功追回被扣工资13.2万余元,公司单方降薪的惯性被打破,当事人的核心薪酬损失得以弥补。
小结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厘清了高管薪酬调整中的两条关键规则:一是公司无正当理由扣发工资,必须全额返还;二是高管对降薪虽有异议,但长期按新标准领取工资且不提起诉讼或仲裁,可能被认定为“以行为同意变更”。这对高管维权提出了更高的时效性要求——异议不仅要“说出口”,更要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
李世琦律师凭借对劳动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深刻理解,在客户未获全额支持的背景下,依然实现了13万余元被扣工资的全额追回,为客户挽回了核心损失,展现了在复杂高管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与务实能力。声驰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聚焦企业高管、核心人才的劳动权益保护,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职场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李世琦律师,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协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INSOL中国会员,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日常运营合规方面具有扎实功底,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公司设立与合并、并购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备注】本案为真实司法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相关主体信息,当事人姓名、涉事公司、股东名称、董事姓名、具体法院案号等信息均已采用化名处理。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