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甲公司起诉请求乙公司提供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并复制,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供其查阅并复制,并要求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可由其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在场辅助进行,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曾为案外人代持股,且代持股关系已于2018年终止,甲公司是否具有本案适格原告资格不确定,本案应中止诉讼;甲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一审判决判令甲公司有权查阅会计凭证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甲公司系乙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乙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
支持甲公司查阅、复制乙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2013年、2017年、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
支持甲公司查阅乙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驳回其查阅、复制乙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复制乙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协助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查阅地点应在乙公司内,甲公司应谨慎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乙公司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 :
甲公司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名义股东可行使股东知情权,且甲公司是否为名义股东与其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乙公司以甲公司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依据不足,经营范围的部分重合不等同于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认定甲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
一审法院支持甲公司查阅乙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1、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
关于甲公司是否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问题,虽然甲公司在另案中自认曾为案外人代持股,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发生对外效力。名义股东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此外,在相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乙公司并不认可实际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因此,甲公司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2、关于乙公司以甲公司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需要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在本案中,乙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的查阅目的不正当。经营范围的部分重合并不当然等同于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也不能直接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
关于甲公司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在本案中,考虑到甲公司为小股东,且公司主要由控股股东实际经营管理,双方缺乏信任基础,允许甲公司查阅会计凭证有助于验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建议或意见:
1、对于股东来说,应明确自己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依法行使权利。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等。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对于公司来说,应尊重股东的知情权,积极配合股东行使权利。在收到股东的查阅请求后,应认真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股东。如果认为股东的查阅目的不正当,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3、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时,应严格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准确判断股东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同时,应合理平衡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