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甲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甲起诉请求乙公司支付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的工资差额,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甲称其于2019年7月1日与乙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在乙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乙公司按照每月2万元的标准发放工资。2021年10月,乙公司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决议、未与甲商议的情况下单方大幅下调甲工资,甲通过微信对乙公司单方下调其工资一事提出了异议。甲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甲已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对于乙公司的亏损不存在任何过错。
乙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本身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的职权,董事长可以通过股东会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根本不涉及到董事会决议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甲的薪酬调整需要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在没有决议的情况下,公司所作出的外部的法律行为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甲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长期没有履职,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造成公司发生巨额亏损,且通过违规的手段给其关联人员发放工资行为十分恶劣。乙公司本来就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甲进行损失赔偿。此外,甲已经通过其关联公司收取了高额的管理费用,正常情况下是不应当再在乙公司领取报酬的。同时,乙公司认为甲存在违规给已离职人员发放工资的失职行为,故从2021年2月起至2021年7月停发了甲的工资。
法院判决:
乙公司应当支付甲2021年1月至7月工资132,106.68元。
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议,乙公司公司章程也有相应规定。在本案中,乙公司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下调甲的工资,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虽然乙公司的调资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甲在知悉薪酬结构调整后,仅表示了不满情绪,并未明确拒绝接受该薪酬调整方案,且继续在乙公司工作,并按新工资标准实际领取工资至2023年6月。可以认定甲通过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接受了乙公司的薪酬调整决定,双方通过各自的外在行为达成了薪酬变更的合意。
关于乙公司扣发甲2021年1月至7月工资的问题,乙公司称甲存在违规给已离职人员发放工资的失职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乙公司扣发甲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支付该部分工资。
建议或意见: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调整员工薪酬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并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调整薪酬的行为合法合规。同时,用人单位在扣发员工工资时,应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公正地作出判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