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6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3月20日,欧某兵、陈某及麻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华欧公司,由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华欧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由陈某实际控制及经营管理,欧某兵仅作为出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成功召开股东会议,欧某兵无从获悉、也从未获悉公司的具体业务及财务状况。直至陈某提出终止经营,并报告股东可能投资亏损,欧某兵才要求华欧公司及陈某提供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并要求就部分财务数据进行解释,但遭到华欧公司及陈某拒绝。
2、律师点评。
欧某兵委托律师之后,认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侵害当事人的权利,结合欧某兵的陈述可以大概推断,公司并未依法制作公司文件资料,可能损害了欧某兵的权利,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是,如果直接起诉主张赔偿,缺乏证据,经过分析,律师选择先提出知情权诉讼,查阅公司的资料,再决定下一步的诉讼策略。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律师代理欧某兵提起知情权之诉,获取了部分被告公司以及第三人侵害欧某兵的权利,认为公司存在账目不清以及实际控制人擅自收款的行为。该案的胜诉,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