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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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磕断门牙、脸上受伤留疤,学校要不要赔偿?后期治疗费怎么算?校园伤害案件如何裁判?类案分析报

作者:郑一瑾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次举报
2026-10-29

一、问题

有上海家长咨询:

家里孩子是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撞到在地,导致门牙折断、面部受伤留疤痕,问题

1、学校要赔偿吗?上海法院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2、牙齿远期修复费、疤痕修复费,上海这边是起诉时一并主张,还是后续实际发生再起诉?是否支持司法鉴定预估?3、未成年人面部损伤,上海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支持区间?

笔者以受害人为上海未成年人、损伤部位为牙齿或面部,案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或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认为部分涉及后续治疗费、疤痕修复费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等方面为检索条件,进行裁判文书的检索分析,共收集到近五年的典型案例十余件,涵盖嘉定、虹口、浦东、闵行、徐汇、奉贤、长宁、杨浦、宝山、普陀等区基层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结论

1、裁判规则概述

第一,上海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高度一致: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划分责任比例,由侵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仅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担责。 未成年人之间打闹、推搡、碰撞致门牙折断、面部留疤的,法院普遍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学校是否担责取决于其能否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关于牙齿远期修复费、疤痕修复费,上海法院的主流立场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存在一条重要例外——经鉴定或医疗证明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司法鉴定预估的后续费用能否获支持,关键不在于是否做了鉴定,而在于鉴定结论是"必然发生"还是"预估/评估":前者支持,后者不予支持、留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第三,未成年人面部损伤、牙齿折断虽未构成伤残,上海法院普遍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主流区间为 1000 元至 5000 元,多数落在 3000 元至 5000 元。 数额高低与损伤部位(是否面部留疤、是否影响容貌)、牙齿损伤程度、过错比例、治疗周期长短直接相关。

2、关于后续治疗费(牙齿远期修复费、疤痕修复费)的主张时点与鉴定预估

(一)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修复费,上海法院原则上不予处理,留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这是上海法院处理牙齿远期修复费、疤痕修复费的主流立场。法院普遍认为,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金额不确定的,本案不作处理,被侵权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这一立场在牙齿修复和疤痕修复两类费用上均一致适用。

具体而言:

在某案中,幼儿额头撞伤遗留眉部凹陷性瘢痕,医嘱建议多次二氧化碳点阵激光治疗,原告主张激光治疗费 56,430 元及整形修复费 16 万元。法院认定"关于后续二氧化碳点阵激光治疗和整形修复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做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在某案中,小学生门牙磕掉一角,医嘱建议 18 岁后行永久修复,原告主张瓷贴面修复费 25,000 元。法院认定"瓷贴面修复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

在某案中,未成年人门牙冠折,鉴定意见明确"今后尚可行牙齿种植术",原告主张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法院认定"关于后续治疗,因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保留诉权",并明确"可依照鉴定意见书的评定意见,待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处理"。

在某案中,幼儿额部开放性裂伤遗留瘢痕 2.2 厘米,医嘱"暂观察,必要时二氧化碳点阵激光",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 5 万元。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产生……原告可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时再行向法院主张"。

(二)例外:经鉴定或医疗证明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

上海法院并非一概拒绝后续治疗费。当鉴定意见或医疗证明能够确定某项费用"必然发生"时,法院会为避免诉累而一并支持。这是本案最关键的操作要点——能否在起诉时一并主张,取决于能否证明费用的"必然性"。

具体而言:

在某案中,小学生两颗门牙磕断,原告主张未来 8 年的基础治疗、补牙、植牙等费用。法院区分处理:"其中的基础治疗费 14,880 元、断牙补牙费 8,544 元为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植牙费 20,000 元、牙套 10,000 元……因尚未实际发生,原、被告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该案明确划出了"必然发生"与"尚未实际发生"的界限:基础治疗、补牙属必然发生,一并支持;植牙、牙套属远期、金额不确定,留待后续。

(三)司法鉴定预估的后续费用,能否获支持取决于鉴定结论的性质

司法鉴定对后续治疗费的预估,上海法院并非一律采信。核心判断标准是鉴定结论表述为"必然发生"还是"预估/评估/建议":前者可作为一并主张的依据,后者仅作为将来另行主张的参考,不产生即时赔偿效力。

具体而言:

在某案中,儿童牙齿全脱位、冠折,鉴定意见明确"缺损牙齿后期需遵医嘱配置活动义齿等相关治疗,成年后需安装固定义齿,后续费用可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或者由双方认可的临床医疗机构评估或者由双方协商"。法院并未据此直接判决后续费用,而是认定"对原告后续医疗费用原告可待发生后再主张"——即鉴定意见仅作"评估"而非"确定必然发生",故不予即时支持。

在某案中,鉴定意见明确"今后尚可行牙齿种植术,具体以临床三甲医院专科医生的医嘱为准",法院同样未即时支持,而是"待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处理"。

实务要点:若要在起诉时一并主张牙齿远期修复费、疤痕修复费,需在司法鉴定或医疗证明中明确该费用"必然发生"(如鉴定结论明确"必然发生""确定需要"),而非仅作"预估""建议""评估"。仅有预估性鉴定结论的,上海法院通常不予即时支持,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这一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一致。

2、关于未成年人面部损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区间

(一)未构成伤残的未成年人面部、牙齿损伤,上海法院普遍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法院并不以构成伤残作为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未成年人因牙齿折断、面部留疤,即使经鉴定未达伤残等级,法院仍普遍认定其容貌受损、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立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殊保护。

具体而言:

在某案中,未成年人上前牙 4 颗受损,未构成伤残,法院认定"因牙齿损伤关系到面容整洁并需治疗康复多年,而邬某作为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期,该等伤害对其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生活、心理健康等均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精神影响,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5,000 元"。

在某案中,儿童牙齿全脱位、冠折,未构成伤残,法院认定"虽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残疾,但原告系儿童,牙齿缺损致使其多次就医身体遭受疼痛并影响正常吃东西等,难免引起精神痛苦,本院酌定为 3,000 元"。

在某案中,小学生门牙磕断,未构成伤残,法院认定"原告的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原告年龄尚小,牙齿的损害会对其容貌产生一定影响,故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区间:主流 3000 元至 5000 元,与伤情部位、过错比例相关

综合本次检索样本,上海法院对未成年人面部、牙齿损伤(未构成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归纳如下:

区间归纳:上海法院对未成年人面部、牙齿损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流区间为 1000 元至 5000 元,其中牙齿折断、面部留疤且影响容貌明显的,多落在 3000 元至 5000 元;瘢痕轻微或伤情较轻的,落在 1000 元至 2000 元。数额高低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是损伤部位是否在面部、是否影响容貌;二是牙齿损伤的颗数与程度;三是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有过错的相应酌减);四是治疗周期的长短。

(三)例外:伤情轻微或双方过错相当的,可能不予支持

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牙齿、面部损伤都能获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伤情轻微、或双方过错相当、或缺乏充分证据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

某案中,小学生门牙磕掉一角,双方打闹各负 50% 责任,法院认定"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某案中,学生体育课门牙折断,法院认定"因伤情未达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3、关于责任划分与赔偿主体的裁判规则

(一)未成年人之间侵权,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费用可先从侵权未成年人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划分责任比例。

具体而言:

在某案中,小学生课间打闹致门牙磕断,法院认定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学校承担 20% 责任,原告无过错。

在某案中,课间嬉闹水杯磕伤门牙,法院认定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原告参与嬉闹存在过错,学校已尽职责不担责。

在某案中,双方打闹各负 50% 责任。

(二)学校责任以"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为限

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小学低年级)在校受伤适用过错推定,学校须自证已尽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学高年级、中学)在校受伤适用过错责任,由受害人举证学校有过错。

具体而言:

在某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在托育机构受伤,适用过错推定,机构未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某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小学生课间受伤,学校因未安排巡视护导、未尽管理职责,承担 20% 责任。

在某案中,学校已尽安全教育义务、事发后积极处理,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责任。

三、建议

关于后续治疗费的主张策略:若希望起诉时一并主张牙齿远期修复费、疤痕修复费,应争取在司法鉴定或医疗证明中明确该费用"必然发生"(而非"预估""建议"),否则上海法院大概率会以"尚未实际发生"为由不予处理,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建议在委托鉴定时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的"必然性"作出认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举证:上海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以构成伤残为前提,但数额与伤情部位、容貌影响、过错比例相关。建议重点举证牙齿损伤对容貌、进食、心理的影响,以及治疗周期的长期性,以争取 3000 元至 5000 元区间的较高数额。

关于责任比例的固定:若本案涉及学校,需区分受害人年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并注意收集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监控、安全教育记录、事发后处置情况)。

需补检的:本次检索以近五年上海本地案例为主,未覆盖更早年份及二审改判案例;如需了解上海高院或二中院的二审裁判倾向,可进一步检索二审案例。本次检索未检得上海法院对"司法鉴定预估后续费用获即时支持"的正面案例,主流立场仍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需进一步确认的:受害人具体伤情(牙齿折断颗数、是否伤及恒牙、疤痕位置与长度)、受害人年龄、各方过错比例、是否已有司法鉴定及鉴定结论的表述,均需结合案件材料核实后方能确定具体主张金额与策略。

四、经典案例摘要

案例一:(2023)沪0114民初某某号 —— "必然发生"后续治疗费例外规则的标杆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严某均为小学三年级学生。2021 年 11 月 4 日课间临近上课时,二人在教室后排比划打枪动作后回座,严某从背后不慎推倒王某,致其两颗门牙磕断。学校老师第一时间送医并通知家长。经司法鉴定,伤情未达残疾程度,但需休息 45 日、护理 30 日、营养 30 日。原告主张未来 8 年的基础治疗、补牙、植牙等后续费用,合计诉请 11 万余元。

争议焦点:一是侵权未成年人、学校、受害人三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二是尚未实际发生的牙齿远期修复费能否在本次诉讼中一并主张。

法院裁判理由与结论: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严某的推搡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由严某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因临近上课未安排巡视护导、未能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确定严某一方承担 80%、学校承担 20%。在损失核定上,法院对后续治疗费作了关键区分:基础治疗费 14,880 元、断牙补牙费 8,544 元属"必然产生"的费用,依法一并支持;植牙费、牙套等远期、金额不确定的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本案不作处理,留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 3,000 元。

对本案的参考意义:本案是"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才支持"这一例外规则最清晰的样本,直接划出了"必然发生"与"尚未实际发生"的界限。若本案当事人希望在起诉时一并主张牙齿远期修复费,应争取在鉴定或医疗证明中明确该费用"必然发生",而非仅作预估;否则大概率会被法院以"尚未实际发生"为由驳回,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案例二:(2023)沪0109民初某某号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与面部瘢痕修复费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入托于被告某托育机构。2022 年 3 月 1 日上午,被告组织幼儿在游乐区玩耍时,原告走平衡木摔倒,额头撞伤,诊断为左侧眉部裂口深达肌层。2023 年 4 月复查发现眉旁线状凹陷性瘢痕,医嘱建议多次二氧化碳点阵激光治疗。原告主张激光治疗费 56,430 元及整形修复费 16 万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焦点: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机构是否担责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二是尚未实际发生的激光治疗费、整形修复费能否即时支持。

法院裁判理由与结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尽相应职责,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后续费用,法院认定二氧化碳点阵激光治疗及整形修复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面部受伤、瘢痕短期内难以消除,酌定 3,500 元。

对本案的参考意义:本案提示两点。其一,若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小学低年级),学校或机构适用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机构须自证已尽职责,这对原告极为有利。其二,即便有医嘱建议的激光、整形方案,只要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上海法院仍倾向不予即时处理——这印证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是主流立场,与案例一形成"必然发生例外"的对照。

案例三:(2023)沪0115民初某某号 —— 鉴定"评估"而非"必然发生"不予即时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系儿童,2021 年 11 月 25 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面部损伤致牙齿全脱位、冠折,需配置活动义齿及后续固定义齿。鉴定意见明确"后续费用可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或者由双方认可的临床医疗机构评估或者由双方协商"。原告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45,012 元。

争议焦点:司法鉴定已对后续义齿费用作出预估,该预估能否作为本次一并主张的依据。

法院裁判理由与结论:法院确认医疗费 9,146.74 元,但对后续医疗费用,认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键在于,法院并未因存在鉴定意见就直接判决后续费用,而是区分了鉴定结论的性质——本案鉴定意见仅作"评估""参照""协商",而非"确定必然发生",故不产生即时赔偿效力。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认定虽未构成伤残,但儿童因牙齿缺损多次就医、进食受影响并遭受疼痛,酌定 3,000 元。

对本案的参考意义:本案精准揭示了"司法鉴定预估的后续费用能否获支持"的核心判断标准——不在于是否做了鉴定,而在于鉴定结论是"必然发生"还是"预估/评估"。仅有预估性鉴定结论的,上海法院通常不予即时支持。这提示本案当事人,若希望一并主张后续修复费,须在委托鉴定时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对费用的"必然性"作出认定,而非仅给出评估性意见。

案例四:(2024)沪0104民初某某号 —— 精神抚慰金 5000 元上限的典型

基本案情:原告邬某系未成年人,2023 年 2 月 15 日骑自行车上学途中,与某公司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运钞车发生碰撞,致上前牙 4 颗受损。交警认定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确定营养期 30 日、护理期 20 日,未评定误工期。原告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争议焦点:未成年人牙齿损伤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理由与结论:法院认定侵权方负全责,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明确考虑到未成年人牙齿损伤影响面容及成长,酌定为 5,000 元"这是本次检索样本中精神抚慰金的最高档,对应"上前牙 4 颗受损、影响容貌明显"的情形。误工费因邬某系未成年人且母亲未证明实际误工损失,不予支持。

对本案的参考意义:本案是精神抚慰金 5000 元上限的代表,说明上海法院对"牙齿损伤影响容貌、且治疗康复周期长"的未成年人,即使未构成伤残,也愿意在区间上限酌定。对照本案,若当事人牙齿折断颗数较多、伤及恒牙、面部留疤明显,可援引本案争取 3000—5000 元区间的高值;反之若伤情轻微或双方过错相当,则可能落入 1000—2000 元甚至不予支持。

案例五:(2023)沪0112民初某某号 —— 过错比例划分与学校免责的典型

基本案情: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系同学。2019 年 11 月 22 日课间,二人在教室外走廊嬉戏打闹、互相拍打,期间朱某手中水杯不慎磕到原告门牙,致前牙折断。学校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协调处理,并保留了监控视频及学生情况说明。原告主张医疗费 24,568.1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争议焦点:一是侵权方与受害人(参与嬉闹)的过错比例;二是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否担责。

法院裁判理由与结论:法院认定朱某手持水杯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参与嬉闹亦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据此酌定朱某承担 80% 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关于学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且事发后学校已积极履行义务,故不支持原告要求学校担责的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损害后果及责任比例,支持 5,000 元。

对本案的参考意义:本案完整呈现了"过错责任 + 监护人担责 + 学校免责"的裁判逻辑。两点启示:其一,受害人自身参与嬉闹会被认定有过错并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原告虽获 80% 支持,但若完全无过错(如案例一),则可获更高比例;其二,学校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本案学校因有安全教育记录、事发后积极处置而免责,提示当事人若主张学校担责,需重点收集学校未尽职责的证据(监控、安全教育缺失、事发后处置不当等)。

五、案例小结

五件案例共同印证了上一轮归纳的三条裁判规则:

1. 过错责任与监护人担责:未成年人之间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划分比例(案例一 80%/20%、案例五 80%);学校仅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内担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案例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案例一、五)。

2. 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才支持:主流立场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案例二、三、四),唯一例外是经鉴定或医疗证明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一并赔偿(案例一);鉴定结论是"必然发生"还是"预估/评估"是决定性因素(案例三)。

3. 精神抚慰金 1000—5000 元区间:未构成伤残仍普遍支持,数额与损伤部位、牙齿损伤程度、过错比例、治疗周期相关,牙齿折断影响容貌明显者多落 3000—5000 元(案例一 3000 元、案例二 3500 元、案例四 5000 元、案例五 5000 元)。


郑一瑾律师,咨询电话:13297081589(同微信),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药健康专员委员会主任,医学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婚姻家庭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1310120********70 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