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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签署后反悔,可以撤销调解协议吗?

发布者:郑一瑾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6日|分类:调解谈判 |816人看过

作者:郑一瑾律师

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书)并履行了权利义务(如支付了赔偿款),当事双方还可以反悔吗?

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规定:如果签署调解协议(调解书)时,当事一方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被胁迫或缺乏判断力等情形的,可以在纠纷发生5年内(或受胁迫行为终止1年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重大误解为90天内),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权。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号:(2024)新32民终1799号;裁判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案 情

阿甲因脚踝扭伤,2020年某日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脚骨折。随后医方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对症处理,住院治疗20天。出院诊断:右侧踝关节化脓性感染;右侧踝关节急性骨髓炎。

随后,阿甲多次住院,最终出院诊断为右侧踝关节骨髓炎,右侧胫骨骨髓炎,右侧腓骨骨髓炎,右侧后天性胫骨短缩变形。

2021年12月30日,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某医院向阿甲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16,000元。

阿甲申请,2023年9月6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阿甲遗留右踝关节非功能位强直,为八级伤残;右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为九级伤残。

随后,阿甲起诉,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2024年8月2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阿甲的骨髓炎和最终身体残疾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建议为主要作用,医疗过错参与度量值范围考虑为56%-95%。

裁判说理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治疗还未结束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且当时患者还不知道自己的病情恶化导致残疾。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由于医疗活动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患者及其家属作为普通人,对于损害因谁所致,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难以在损害发生之时即做出判断,从而未能做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根据鉴定结论,阿甲因某医院的医疗过错所遭受的损失远超过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故调解协议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一审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之规定,可以认定伤残结果出具时间应作为计算行使撤销权时间的起算点,未超过一年。综上所述,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应依法予以撤销。基于鉴定意见和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认定某医院对阿甲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一、阿甲与某人民医院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予以撤销;二、某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甲支付336,624.87元;三、驳回阿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5.5元,由原告阿甲负担1,530.5元,由某人民医院负担3,175元。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二    

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号:(2025)新3121民初161号。裁判日期:2025年02月20日

案情

2023年7月28日1时30分,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左侧肱骨骨折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25808.95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2023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9868元。

2024年8月1日,原告委托,某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原告认为,鉴定意见所认定的损害赔偿金,要远高于之前三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原告找两被告协商不成,原告起诉。

裁判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虽原告与被告、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由以上三方自愿签订,但该协议限制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显失公平,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原告经司法鉴定所2024年8月12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知道撤销事由后,于2025年1月10日起诉并要求被告按照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期限进行赔偿,应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意见书,认定了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赔偿金(最终金额扣减了之前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金额)。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分析与总结

一、《民法典》第147-151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其性质是什么?

撤销权性质:形成权,应在除斥期间起诉或仲裁。

法理基础:意思表示瑕疵救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行使对象:已成立但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溯及既往无效(自始无约束力)

二、因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的适用场景是什么?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防止其因自身的不利处境或认知能力的不足而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三、本文两原告是如何行使撤销权的?

本文两原告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又委托鉴定机构做了司法鉴定。

案件一的原告做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案件二的原告做了三期鉴定。

两原告做完司法鉴定后,发现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比鉴定意见(自身实际损失)要低,在协商不成后,向法院起诉。

案件一因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列明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所以判决书在判决结果中列明撤销该调解协议。

案件二原告未在诉讼请求中列明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所以判决书在判决结果中未列明撤销该调解协议,只对支持原告行使撤销权进行了裁判说理。

本文两原告为什么不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147条所称的重大误解,多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行为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重大误解之后的90日内、行为发生5年内提起起诉或仲裁。

民法典151条所称的显失公平,多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致使合同或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行为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显失公平的1年内、行为发生5年内提起起诉或仲裁。

可见,对于本案两原告行使撤销权来讲,无论从举证责任的难度,还是从除斥期间和时效利益来讲,以显失公平(只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信息不对称)为理由行使撤销权,比重大误解(要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为理由行使撤销权,要相对容易一些。

这就是本文两原告选择以“显失公平”而不是“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的原因所在。

五、因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因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认定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是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可从以下方面理解“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标准。如?年龄因素?: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由于年龄的特殊性,可能在认知能力上存在不足。?智力水平?:智力障碍或认知功能障碍会影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判断能力。?知识和经验?:缺乏相关领域的知识或经验会导致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交易的复杂程度?:复杂法条款或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可能导致对合同的理解不足。?特定风险的认知能力?:无法理解或预见交易中的特定风险等。

第二:相对方?利用这一状态,是认定显失公平的必要条件?:即对方明知或应知该方处于不利境地,仍然利用该情形订立合同。

第三:?合同显失公平?:即合同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利,违背了公平原则。

六、受损害方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受损害方在发现签署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后,应当先和相对方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受损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需要先存在仲裁条款)请求撤销该行为。

七、民事纠纷中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民法典1052条、1053条):被胁迫的婚姻可以被撤销;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的婚姻可以被撤销。

第二:债权人的撤销权(民法典538-543):债务人恶意减少财产、增加债务的行为可被撤销。

第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658条)。

第四: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民法典663条)。

第五: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独立实施的与其心智不相适应的行为可被撤销;

第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且不被追认的行为可被撤销。

第七:可撤销的协议或合同(民法典第147-151条):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作者:郑一瑾律师,执业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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