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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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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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如何争取到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者:郑一瑾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577人看过

上月底,本律师收到医疗纠纷案件判决书一份,法院判决被告医院除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外,另赔偿原告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本案医患双方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目前湖北地区的人身损害类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限额是五万。一般医疗损害的案件,法官会按照医疗过错程度,让医院承担1-3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见附录)。

这个案子,也是这几年本团队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得最高的案件。

为什么这个案件,判决被告医院承担30%的过错责任,但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最高限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呢?本人作为原告患方的代理律师,对此进行了反思和总结。

第一个原因,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本律师团队采用了确实可信的证据,证明鉴定报告的结论对患方不公正。

首先,本案件鉴定机构出具医疗过错鉴定报告后,本律师提出书面异议,有理有据对鉴定结论进行了驳斥,鉴定机构随即修改了鉴定结论,将原结论医疗过错为轻微到次要责任(20%),修改为医疗过错责任为25%-35%,实际上是将鉴定结论修正为次要结论。

随后在开庭时,本律师针对异议回复函进行有力驳斥,提出25%-35%的医疗过错责任仍然是低评。

法官也不懂医,如何用法官能懂的语言,去说服法官相信异议回复函认定的医疗过错比例仍然是低评呢?

一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不懂医的人也能听懂。怎么做到呢?

开庭前律师要反复琢磨,组织好语言,务必要让不懂医的人也能听懂。尤其是辩论意见,一定要在开庭前写好,开庭时再针对法庭询问情况和被告答辩意见进行补充。

二是庭审时不要东扯西拉,把法官搞昏头,觉得律师是在强词夺理(医疗纠纷案件,这是大忌!)。要言简意赅,一针见血,怎么做到呢?秘诀是要针对鉴定报告和异议回复函本身存在的逻辑错误和矛盾进行阐述,不要再扩大论述范围。

第二个原因,在庭审时,本律师提交补充证据,原告之一(患者之子)因患者死亡罹患抑郁症,不得不中断学业住院治疗的证据,以此证明因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原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被告医院应当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个原因,我的四位当事人中,有两位去参加了庭审。两位参加开庭的当事人(患者的父母亲)都非常冷静,除了核对身份时外,再没有开口说一句话,和很多医疗纠纷患者死亡案件的当事人形成了对比。

有时候,沉默反而是最深重的悲伤!

这个案子庭审时,两位当事人一言不发,让我印象非常深刻。

庭审中两位原告当事人一言不发,是否也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以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我不得而知。

第四个原因,本律师代表患方当事人进行了共情陈述,表示虽然鉴定报告不公正,但是案子已经拖了快二年,让痛失亲人的四位当事人心情深受折磨,所以不再申请重新鉴定,相信法院能公平公正的审理。

总之,本案法官判决被告医院承担30%的过错责任,但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本地区最高限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原因可能非常复杂,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对此进行了反思和总结。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各位批评指正,万分感激!

附 录

一、湖北省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3条:对于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对于没有达到伤残标准的,则要结合侵害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生活不便,是否降低了受害人的生活质量,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考虑。

 对于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益被侵害,严重的标准则要考虑受害人精神是否遭受极大的痛苦,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劳动、生活秩序是否受到影响,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疾病等后果。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二、湖北省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表,供参考

伤残等级/情形赔偿金额区间(元)
未达伤残但特殊情形(如儿童受害、面部损伤)1,000 - 5,000
十级伤残≤5,000
九级伤残5,000 - 10,000
伤残等级每升高一级增加约5,000
一级伤残或死亡45,000 - 50,000
最高限额≤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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