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表姐秦某夫妇二人从事个体经营,表姐夫张某很能干,收入颇丰。去年11月,表姐夫妇俩携带独生女儿张小丽外出旅游不幸遇难,三人均亡。张某唯一亲人张妹已出嫁,闻讯归来送丧,清理兄嫂遗产,约有32万元。张妹认为应由自己一人继承。表姐秦某家中还有一老父,秦父得知后,要求继承其女儿的遗产。张妹认为,秦某已出嫁,与父亲分开过,秦父无权继承已出嫁女儿的遗产。请问:该案究竟如何继承?
答: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张、秦一家3口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遇难。如果张某最后死亡,那么由于张某第一顺序中无法定继承人存在了,则第二顺序的张妹是可以继承遗产的;如果秦某最后死亡,那么秦父可以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张、秦一家三口人死亡的先后顺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以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案中,应推定张某、秦某先于张小丽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也就是说,张某的遗产由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小丽继承,秦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张小丽及父亲秦父继承,父亲有权继承出嫁女儿的遗产。本案中遗产32万元应由张小丽继承3/4,秦父继承1/4。然后,按照最后死亡的推定,张小丽的遗产应由她的继承人继承,张小丽的第一顺序中已没有法定继承人活着了,那么,第二顺序中,秦父作为外祖父是其唯一活着的继承人,应依法继承张小丽的全部遗产,这样,全部遗产应由秦父继承。作为张小丽的姑母的张妹,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她不是(张小丽)的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