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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哪些?

2018-03-05

发布者:吴寅寅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说法 |829人看过举报

问:我与丈夫准备离婚,他是国营垄断行业的职工,干了二十多年,收入和福利待遇都好。我现在打工,生活困难。他认为离婚后我不能享受任何好处,顶多看在夫妻份上补偿我二万元,其它什么都没有。请问:我能分得他名下哪些财产?离婚后生活困难,他有义务帮助吗?
 
答:他名下的所有财产你能分得一半。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一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等收入、福利分房等、继承、赠予、投资(股票、基金等)、住房补贴及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都是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一方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你丈夫的认识有误,虽然他取得的财产较多,但这么多年来你也为家庭做出了贡献,你有权分割他名下的上述财产。如果离婚时生活困难,他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当然,依目前情况,如果你离婚,将取得较高的财产,自己又能打工,不至于生活困难,他也没有必要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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