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与丈夫荣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1年12月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脾气、生活观念上相差太大,常常发生激烈争吵。我们于2014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并且,荣某想方设法阻止我与孩子见面,无奈之下我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请问:离婚时,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判给谁的可能性更大?
律师解答:离婚时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综上,本案中,你的孩子已经超过两周岁,具体由谁来抚养考虑的因素是很多的,如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当前随哪方生活,父母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等因素,各因素都要考虑但又都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所以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做出裁决,以此来最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