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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单位不付经济补偿金吗?

2017-02-26

发布者:吴寅寅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答疑 |560人看过举报

咨询:我朋友小张在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份才到期,但小张觉得公司经常拖欠奖金,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小张的辞职申请并结算了工资。但小张觉得自己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小张是主动辞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这时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即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综上,小张虽然是主动提出辞职的,但是辞职原因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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