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在一个私营企业打工三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现在,由于经济不景气,工资收入直线下降,企业人员过多,我也不想在该单位干下去,想从单位辞职,另谋更好的发展。请问我辞职的话,单位是否应该给我经济补偿?我干了三年多,如何计算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才享有经济补偿金。单位在与你签订合同后,没有帮你购买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你可以在辞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你可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数额为你三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