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建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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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富二代,女友一个报强奸,一个报诈骗,有效辩护强奸罪未公诉,诈骗罪低于检察院量刑意见三年

发布者:鞠建宇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以来,被告人赖某冒充深圳市宝安区某赖姓知名商人之子,对外吹嘘家庭极为富有,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营造出自己有大量豪车、豪宅的“富二代”的形象,骗取他人的信任,随后,借机分别认识了ABC等人。2020年3月,被告人赖某以不想向家里借钱周转生意为名,分多次共计骗取了被害人C人民币788823.6元(币种下同)。此外,以需要车辆使用和出租给他人为名,将C的一辆法拉利和一辆保时捷借出,后在C的一再追讨下,归还了上述二车辆。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赖某因涉嫌强奸A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期间,被害C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赖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C还款人民币10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等,证人DEBA等人的证言,被害人C的陈述,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788823.6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21〕35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赖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称:1.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被告人挥霍诈骗财物享乐,无悔罪表现,不能从轻处罚;3.应依法追缴并判决退赔被害人被骗财产,并按同期贷款市场利率向被害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人赖某辩称与被害人之间系民事纠纷和感情纠纷,其没有向被害人宣称系富二代及有多处豪宅等言行,被害人早知道其真实的家庭情况,被害人向其的转账系赠与其买狗及两人共同生活支出等,其有给过C二十余万元现金用于美容,不认为构成诈骗罪。


鞠律师辩护意见:

1.赖某没有冒充富商之子,营造“富二代”形象的行为,赖某与C是以普通男女朋友关系开始正常交往;

2.C主张赖某以手表作抵押向其借款,与事实不符,赖某抵押手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直接证据;

3.赖某不存在虚构理由向C借款的事实,C向赖某的转账系用于给赖某买狗及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给赖某处理B的纠纷等;

4.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从2020年5月8日起C已经清楚知道赖某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之后的转账应认定为C的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

5.C与赖某的家人保持密切联系;

6.2020年5月31日C要求赖某出具借条,说明双方认可涉案款项为借款;

7.赖某不具有非法占有C财物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

综上,认为赖某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赖某冒充深圳市宝安区某赖姓知名商人之子,对外吹嘘家庭极为富有,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营造出自己是有大量豪车、豪宅的“富二代”的形象,骗取他人的信任,借机分别认识了CBA等人。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赖某以向被害人C借钱周转等为名,分多次共计骗取了被害人C人民币480800元。此外,以需要车辆使用和出租给他人为名,将C的一辆法拉利和一辆保时捷借出,后在C的一再追讨下,归还了上述二车辆。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赖某因涉嫌强奸A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期间,被害人C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赖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C还款人民币100000元。通过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并通过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被告人赖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及诈骗数额的认定,院分析评判如下

被告人赖某虚构自己是富商之子及有多处豪宅等冒充富二代身份的事实,有被害人C、证人BA的证言及微信朋友圈、抖音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赖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获取被害人C信任后,赖某编造理由多次骗取C向其转账,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赖某辩称C给其转账50余万元系用于给其买狗”,该辩解不合常理,且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C与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C2020年5月8日明确知道了赖某的真实家庭情况,对此之后C向赖某的转账不予认定为诈骗的数额。赖某在立案前转回给C的款项应予以扣减,故本案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80800元。被告人赖某辩称“给了C几十万元现金用于美容”,C对此予以否认,该辩解亦不合常理,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0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罪名成立,对指控的数额本院根据查明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赖某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部分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诈骗的犯罪数额、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6日起执行至2027年7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赖某退赔被害人C经济损失人民币380800元。

三、扣押的手表、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鞠建宇律师现为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吉林省白山市人,2020年先后被龙华区司法局、深圳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