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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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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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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李媛媛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9日 3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楼XX,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XX,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楼XX为与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袁XX归还原告借款35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28日,被告袁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35400元以及借款利息。后被告未还本付息。

被告袁XX未作答辩。

原告楼XX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

被告袁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驳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09年10月28日,被告袁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35400元以及借款月利率1.5%,到2010年1月30日前还清。后被告未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袁XX尚欠原告借款35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XX应归还原告楼XX借款35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2021年10月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元,依法减半收取1193元,由被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媛媛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取保候审律师,现为浙江诸暨永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咨询电话。李媛媛律师擅长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