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媛媛,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等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后立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李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经审理查明:
某期间,被告人某某等使用钓鱼软件进行诈骗。其事先在自己电脑上安装具有变更支付指向和金额功能的钓鱼软件,以刷单为名拍下被害人店铺商品,诱骗被害人,再远程操作被告人的电脑,使用银行卡支付刷单商品,同时利用钓鱼软件在后台替换支付页面数据,篡改资金支付指向或金额,使被害人误以为资金是支付到自己的店铺,实际上资金支付到被告人所控制的账户,骗取相应款项。
其中,被告人某某事先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具有变更支付指向和支付金额功能的钓鱼软件,以刷单为名,诱骗被害人远程操作该电脑支付刷单商品,骗取人民币3.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向诸暨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某某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媛媛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赃,降低了其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评价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被告人退缴在诸暨市公安局和本院的赃款查明被害人后某还,暂无法查明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多退缴的部分发还被告人。
李媛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