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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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与汪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媛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诸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与被告汪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XX房;2.被告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和物业费(2018年1月1日起至XX房之日止,至2019年2月28日共计6940元);3.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出租的诸暨市安平XX3幢2单XX及相应储藏室,住宅建筑面积60.95平方米、储藏室5.985平方米,租期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共计2685.59元,物业费264.37元,合同约定被告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租金。但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占有房屋,占有期间未支付相应的费用。原告系依法设立的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其职能之一为管理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给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承租对象。现被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汪XX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
原告诸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用水情况查询清单、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承诺书各一份予以证实。被告汪XX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原告表示对其陈述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诸暨市安平XX3幢2单XX房屋及所配置的294号储藏室出租给被告使用,面积分别为60.95平方米和5.985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447.60元,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计算),物业服务费264.37元;租赁期满,被告应如期交还房屋,如需继续租住,被告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原告提出续约申请,并由原告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还约定,被告应自租赁期满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XX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租金、物管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置交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缴纳了约定租期内的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被告未将房屋退还原告,亦未缴纳2018年度租金。上述出租房屋现仍由被告居住。
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部分诉讼请求,并明确租金、物业费分别按14.92元/天(447.60元/30天)、1.47元/天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与被告汪XX之间订立的住房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协议,也未达成继续租赁的合意,双方租赁关系已经终止,无需再行解除,被告汪XX理应将房屋XX退并归还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XX退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实际XX退房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和物业费,本院亦予支持,但其主张的物业费计算标准有误,本院调整为1.45元/天(264.37元×2/365天)。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汪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XX退诸暨市安平XX3幢2单XX房屋及所配置的294号储藏室,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XX退日止按16.37元/天计算的租金和物业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诸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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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媛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取保候审律师,现为浙江诸暨永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咨询电话158888772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