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XX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1021民初41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