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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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XX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1021民初41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D
麻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